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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選罷法:將選舉公報的政見視同契約,跳票的當選人須負刑責,追繳薪資

提議者 panda

已附議5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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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5-20
檢核
2018-05-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7-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選舉又要來了!

每每選民都對於那些口開空頭支票的候選人恨得牙癢癢,覺得上當受騙,卻又苦無良方。因此,上至總統,下至民代,每個候選人也樂於亂開支票,反正政見跳票也沒什麼可以約束的力量。這樣的情況,可能可以終結了!

個人提議:

1、凡是候選人列在選舉公報上的政見,視同契約,都具有法律效力。

2、只要在任期內未能完成該政見(扣除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視同詐欺罪,由檢察機關(或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公訴,科處刑事責任。

3、凡未能兌現政見的當選人,由國家追繳任職期間的所有補助與薪資(含助理薪資,皆當由當選人支付)。

4、檢舉人除了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外,也能由民眾進行檢舉。

上述的提案是很合理的,對於候選人來說,其政見本就該具有可行性,更是其對於選民的承諾,故而視之為參選人對於選民的契約,是合情合理之事。為了避免爭議,所以,只針對選舉公報上的政見做為兌現的憑據,也不算是過分苛責參選人。所以,這樣的提案就消極面來說,可以解決候選人跳票的老問題;就積極面而言,可促使參選人提出更有可行性與建設性的政見,實在是很有意義的想法。

利益與影響

只要這個法律修正案通過,絕對可以大幅杜絕那些亂開支票的候選人。

未來,選民可以要求候選人將政見列在選舉公報之上,這樣就能明確請候選人表態,對其所提出的公共政策也有強力的約束力。

至於只敢對媒體講大話,卻又不敢將之列入公報的政策牛肉,選民也能藉以評估其政策的真偽(若政策真心想做,且又做得到,自然敢放進公報之中,否則,該候選人大概也是隨口講講而已)。以下是此一修正案的優點:

1、一旦列在公報上的內容,就得兌現,決不會出現候選人亂開芭樂票的情形。

2、凡是候選人口頭上的承諾,選民也不致於輕信----因為,這位候選人根本不敢將政見列在公報之上,可見得其中必定有鬼。這樣一來,選民會更願意認真研究、比較每位候選人的政策,這才是民主的真諦。

3、同上,候選人會更用心擬訂公共政策,減少錯誤公共政策或工程的發生。

4、落選人想必會更積極監督當選者,這對當選人絕對是一大壓力,可以有效監督當選者。

這個提議非常有約束力,就怕行政部門不敢照辦!台灣想要真正做到民主,這個修正案通過,絕對是世界第一,連英、美等國都遠遠不及。

所以,極度盼望所有台灣民眾、媒體一起響應此一提案,凝聚改革的力量!如此,才能給政府施壓~相信,這樣的政策,也絕對可以終結不少台灣政治上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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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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