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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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 1960-1970 年代快速發展工業,未經處理之工廠廢水大量排入河川,造成環境污染。後政府開始重視水汙染問題,並在民國94 年12 月06 日公布<水污染防治法>,工廠排放廢水之情況漸有改善,近年來卻頻爆出仍有工廠違規排放廢水事件。
資料顯示,自2011年以來台灣幾起河川污染事件,竟然已經可以包含了紅、澄、黃、綠、藍、紫等顏色。這些河川污染事件包含了「104年3月22日嘉義東石資源回收場排放廢水」、「100年5月6日彰化縣清水溪」、「102年8月25桃園福隆硬鉻工廠排出強酸性廢水」、「104年1月26日桃園市豆之家食品排放綠色鹼性廢水」、「104年桃園市介面光電被直擊偷排廢水」、「104年3月17桃園平鎮龍南竿線溪」等。
會造成仍有工廠違規排放廢水,一是因為工廠本身利益考量,二是因為政府對工廠監管不足且對違規排放廢水之工廠處罰力不夠。以彰化電鍍污水為例,日月光事件曝光促使政府更加重視水質保護,彰檢檢察官葉某回憶第一次突襲電鍍業者,當時對於業者領有廢水排放許可,卻依然亂排不合標準的汙水,只有行政裁罰並無刑責。因此彰檢以《刑法第190條之1》作為依據發動偵查,成功破獲台灣第一起電鍍工廠非法排放廢水的刑事案件。但屢見電鍍工廠偷排廢水「再犯情形」,葉某建議檢查官若是查到工廠再犯應「不准易科罰金,直接抓去關」。
綜上所述,本提案希望透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對工廠違規排放廢水之處罰,以有效遏止工廠違規排放廢水之行為。
參考資料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482836
http://shuj.shu.edu.tw/blog/2020/09/21/%E3%80%90%E9%9B%BB%E9%8D%8D%E6%B1%99%E6%B0%B41%E3%80%91%E5%81%B7%E6%8E%92%E6%B1%99%E6%B0%B4%E9%99%A4%E4%B8%8D%E7%9B%A1-%E5%BD%B0%E5%8C%96%E8%BE%B2%E5%9C%B0%E6%B1%99%E6%9F%93%E8%B6%85%E6%A8%99/
透過修改法律條文以減少工廠違規排放廢水,改善台灣水汙染問題。可以提升台灣河川水質及景觀,農業用水及家庭用水之水源更安全,恢復河川原始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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