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謝坦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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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何提議?
身分證去戶政局辦理,身障證明去社會局辦理,但遷戶籍時,戶政局協助改去新戶籍地,若身障證明忘記跟著去社會局申請,身障證明仍在原戶籍並自動喪失身障資格,因此提出此案。
二、建議內容:
1. 建議身分證納入身障證明功能,背面可多一欄「特殊事項」,註明身障類別 (如:第二類,享有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2. 身障證明併入身分證之後,往後遷戶籍,戶政局應協調社會局,一併移至新戶籍地,減少身障人士奔波。
3. 中央規定身障證明每5年換證,可直接使用新身分證上的IC晶片,直接輸入更新,而不需要重新印新的手冊,減少資源浪費。
新身分證結合身障手冊,晶片資訊更即時,亦降低身障人士困擾且減少資源浪費,望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