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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現行政府機關聘僱人員給予病假14天部分要求與公務人員或勞工等同病假天數

提議者 小熊

已附議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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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20
檢核
2025-03-2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5-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二款所述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二款所述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或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述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綜上所述目前聘僱人員給予病假過少的情形,建議給予調整。

利益與影響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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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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