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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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二款所述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二款所述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或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所述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綜上所述目前聘僱人員給予病假過少的情形,建議給予調整。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