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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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墊款,多在無徵詢員工同意下視為義務行為。
代墊款為一種現金的借貸行為,無雙方合意,也常在代墊後請款上,常有流程上、時間上的問題,引發員工不滿。
或許有時可透過在公會或勞資會議中提出建議,而得到改善。
但員工的代墊款應視為工資一樣的重視,因為一旦代墊金額及發生頻率,有任何影響員工的生計下,應為全面立法保障。
利益為員工在買房不易,物價上漲情況下,應保障影響家計的現金流。
企業不該有任何一絲且無作為的情況下,視為義務。
在現代社會,無現金支付下,卻要員工使用現金先行代墊。
其實要解決是可以的,例如公司信用卡等等,但在無「法」可管之下,有些企業仍視為義務,但付款日程常常為半個月以上,或有無達到請款標準等不同最後淪為員工代墊卻請不到款爭議。而使員工無處可求「償」。
建議列為勞基法其中項目,而不是在民法上立法。如此才能在配合勞動事件法下,員工請訴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