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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住院 必須主動經過 法院

提議者 Brian

已附議19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0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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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3-24
檢核
2017-03-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5-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沒有人身自由,其他基本人權也不復存在。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能被法院以外的機關剝奪超過24小時,同時也為了徹底落實憲法第8條 衍伸出來的法官保留原則,我提出修正精神衛生法的建議。

 

釋字392號解釋,嚴正警告後來的立法者,不可以用玩文字遊戲的方式來繞過憲法第8條所說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未可以辭害意。

 

釋字第 443 號也說,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我們實在無法容忍後來的立法者,簡單用一個法律(精神衛生法)就可以凌駕於憲法第8條之上,不遵守法官保留原則,法律位階秩序紊亂,實難接受。

 

我們同時也要求所有剝奪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的處分,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應在24小時內經由法院的審查,就算當事人沒有申請提審,逮捕拘禁之機關亦應向法院申請提審,沒有按照上述規定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在程序上直接違法,應立即釋放當事人,相關機關不得聲明不服。

 

其目的無非在彰顯人身自由的重要性,要求行政機關作成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前,就應得到中立、客觀法官之同意,希望藉由法官的及時介入,以防止行政機關可能的濫權,將不法剝奪人身自由的風險盡可能減至最低。

 

在我國要陷害他人,使之失去人身自由其實蠻簡單的

1.趁對方感冒咳嗽時 謊報他有肺結核,他就會被人家引用傳染病防治法強制隔離了 (至少會隔離好幾天才會放他出來)

2.趁對方心情不好時,打電話給警方說他有自傷傷人之虞,更狠一點的還說他要自殺,他就會被人家引用精神衛生法強制鑑定+強制住院了,(強制鑑定可以長達5天,強制住院一次60天 可以無限次數延長) 。

 

以上都是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在我國一再的發生。原因就是強制住院的規定太過寬縮而且都沒有經過法院,導致這種冤案一再重複上演,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的規定已經變成私人之間動用私刑拘禁的秘密武器了,侵害人權至深,恐怖至極的惡法。比兩度遭宣告違憲的 違警罰法 還限制人身自由,比三度遭宣告違憲而後廢除的檢肅流氓條例 還可惡加三級。強烈呼籲衛服部要主動修改現行強制住院的規定。

利益與影響

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之限制,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為之,在學理上稱為法官保留原則。我國法制上自從釋字166號解釋,宣告違警罰法中之拘留、罰役,由警察官署為之 違憲以來,法官保留原則已逐步實現。但目前仍有極少數事件,未經法院依法定程序,而由行政機關自行裁處,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便是這類事件。強制住院亦屬限制人身自由之一種,其裁處過程,不符合憲法之意旨甚為明顯。

 

就算是審查會也只是行政機關(衛服部) ,底下的合議制組識罷了。絕非法院!

現行精神衛生法第41條、 42條 有關強制住院之規定完全違反憲法第8 條第1 項法官保留、正當法定程序之要求、違反審問處罰應由法院為之。

 

強制住院之延長無次數之限制,可以不經過法院就給當事人終身監禁,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精神衛生法第46條,得不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違反憲法第8條 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也違反憲法第16條 訴訟權 及其衍伸出來的辯護權、防禦權。

 

另外醫院廣泛使用拘束衣 給當事人全身綁起來,用於精神病院來防止失控,舒緩醫護人員不足的窘境。非侵害最小之方式,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之要求。

 

現行的精神衛生法有許多條文 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故應宣告違憲。

 

 

現行精神衛生法 之修改:

1.     現行條文中全部都用的自傷傷人之虞,之虞這兩個字就有得辯了,可能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該全部改成自傷傷人之實。

 

2.     第41條、第42條,有關強制住院之規定,完全沒有遵照憲法第8條的意旨,也違反法官保留原則,必須改成即時由法院審查的制度,才符合憲法第8條之意旨。

 

3.     第46條 第2項規定,得不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有合憲性的問題,  

改成 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良好的「法官保留」之程序設計,在醫療工作上,並不會不顧多數人生命、身體的安全,也不會因法官無醫療背景而形成司法保障人身自由 束手無策的情形,因為法官還是可以程序審查。

 

一個實施民主憲政國家,不能再有不經過法院就押人超過24小時的制度了。不管是用什麼樣的名義,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強制隔離,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不是經由法官來下的裁定,我們都認為有經過法院檢驗的必要。我們在此呼籲,所有類似的制度,都必須導入即時由法院審查的制度,這樣才能徹底落實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

 

謝謝大家的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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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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