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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4條修正

提議者 毒蕭律師

已附議58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41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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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3-05
檢核
2023-03-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5-05
刑法第185-4條修正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我國刑法第185-4條經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修正為: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上開條文,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明確表示不論就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均有救護義務,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就法益侵害之結果為「致人傷害」、「致人於死或重傷」,分別定其刑度,殊值贊同。

但是我國現行刑法第185-3條關於不能安全駕駛之規定如下: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可知,因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度,僅與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相等,而與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在刑度上有一段落差,更遑論十年內再犯的刑度加重。此刑度上之落差,恐令肇事者存有僥倖心態,在酒駕撞死人後直接選擇逃逸,待酒精完全代謝後才到案說明,藉以規避不能安全駕駛罪之重刑,而此等草菅人命之行為,在尚未發覺犯罪的情況下,甚至可以符合自首要件,有獲得減刑之可能。

目前社會上酒駕致人於死後逃逸的案件頻傳(詳如下方新聞連結),肇事者多聲稱沒有酒駕,更有甚者,謊稱是在車禍後才喝酒壓驚,顯見確有人欲利用兩者刑度上之落差,以逃逸方式來避免酒駕致死的刑責,為杜絕僥倖,而有修正刑法第185-4條之必要。

利益與影響

修正建議

一、加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之刑責:

  1. 102年6月11日修正刑法第185-4條之立法理由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雖自102年以來,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致死之刑度均未提高,然近年修法將「十年內再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提高至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參考上述立法理由之精神,應宜加重「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部分之刑責,併參考本條第2項擴大減刑條件之適用,或以加重構成要件之方式規範,以杜絕僥倖並避免個案處罰過苛,令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即時醫療救護,增加生存機會。
  2. 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以法律明文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如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或刪除刑法第185-4條,回歸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處理:

  1.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致死罪的刑度,高出第185-3條、第185-4條許多,但是本罪構成要件過於嚴苛:
    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被害人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除須被害人因行為人之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死亡之加重結果者外,尚以行為人逃逸之遺棄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應令其就肇事逃逸行為,負遺棄之加重結果罪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 第294條在訴訟上攻防重點在於,死亡結果需要與遺棄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簡單來說,縱使被害人及時就醫,仍因傷勢過重無法存活,此時死亡結果與遺棄行為即無相當因果關係,無法成立本罪;只有在被害人本來可以存活,但因為遺棄行為延誤就醫,導致死亡結果發生,才有成立本罪的可能
  3. 雖第294條構成要件嚴苛,然本罪欲處罰的行為,符合一般民眾想像上「見死不救」之重大車禍案件,可惜的是實務上檢方的舉證,多無法說服法院,因此成立本罪的案件實際上寥寥無幾。如將第185-4條刪除,則可以督促檢方就此類型重大案件,負有較高之舉證義務,不再退而求其次,僅就舉證較為簡單的第185-4條舉證。
  4. 如將第185-4條刪除,宜設立其他法律來保護交通安全及確保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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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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