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憤怒的苦命人
已附議3 (尚餘46日)
尚須4997個附議
1.建立「被利用型加害人」鑑別機制
針對經查無明確犯罪意圖,因誤信、被騙而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並主動報案、配合調查的個人,設立評估機制確認其是否為非惡意被利用者。
2.引進緩起訴或不訴追處理原則
若檢察官、法院認定為上述情況者,可用勞務替代、協助宣導等方式代替刑責,不留前科、不併罰罰金。
3.針對已判決案件開放申請撤案與重審制度
若個案符合誤信、非惡意、主動報案等要件,應設計特別程序申請撤銷前科或重新審理,並得以重建社會信用與名譽。
4.對惡意多重提告者、共犯角色者進行通盤清查
建議司法院與檢警系統建立交叉比對機制,例如:
a.提告人通案提告紀錄是否重複與頻繁;
b.匯款紀錄是否異常;
c.是否為詐騙集團相關人頭戶;
d.由此主動啟動調查程序,避免真詐欺者反被視為受害者。
5.公共宣導與就業復原配套
對曾受誤判之民眾提供法律扶助;
建立「誤入型犯罪」之個案輔導與就業重建資源;
推動金融機構建立免歧視帳戶開立原則。
🔹提案理由:
在當前詐騙犯罪高發的環境中,不少人因一時誤信網路工作訊息或他人遊說,將帳戶提供給「假公司」「假主管」等使用,進而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工具,導致遭提告並留下前科,甚至需負擔巨額賠償金。
然而,這些人往往:
係因急需收入、照顧家人等原因誤入陷阱;
並未參與詐騙事實;
案發後即主動報案、積極配合司法;
而實際的詐騙集團成員則往往逃避制裁,甚至藉提告斂財。
這樣的現行制度設計,形同將弱勢受害者再次懲罰,不僅無助打擊詐騙,更造成社會信任與資源的浪費。
🔹希望達成的改變:
讓真正「誤入」體系的個人能在司法系統中獲得妥善鑑別與從輕處理;
已判刑個案得有機會重審,還其清白;
打擊濫用提告或充當詐騙集團掩護的假被害人;
建立國家層級的防詐風險教育與復原支持體系。
🔹法案成立後可以朔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