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123654
檢核未通過
交通事故通常導致重大慘烈的生命身體危害,
對於重大傷害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現行實務對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的刑責已夠輕,判決後甚至可以輕易易科罰金,此等人士再犯率高,繼續蔓不經心的駕車態度,如此用路人的生命安全在哪?
豈不是付罰款就沒事?甚至很多人付罰金後不理民事賠償,導致被害者求償無門。
刑罰不是教人懺悔?不理民事賠償的態度叫做有教化可能?
刑罰不是伸張正義?不理被害者的態度對被害者而言,正義在哪?
請依下方意旨擬定公共政策:
交通事故危害大於一定程度者,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的准否除有權利濫用外,應得被害人同意。
(如被害者僅小腿0.1公分寬、0.01公分深的破皮,要求500萬賠償等這種濫用權利的情況時,檢察官才得免同意而準予易科罰金)
貫徹刑罰意旨,實現社會正義、教化罪犯的刑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