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姜姜
已附議2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1個附議
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每年約有52週,可推得每年總工時為 40小時/週 * 52週/年 = 2080小時。
每年有12個月,可推得每月總工時為 2080小時 ÷ 12個月 = 約173小時。
按此計算公務人員每月工時應為173小時,與現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2點,以月薪總額除以240計算每小時加班費方式不符。
若按原240方式計算加班費,非常不合理(以240計算無合理緣由),以此方式就會將週休二日視為上班日,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違背之處。
另外若機關要求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出勤則會有原有薪資及加班費重複領取之虞,或造成週休二日領有薪資故有義務出勤之錯覺。
建議將公務人員每小時加班費(含延長工時)計算方式修訂為正確的173小時,週休二日若無出勤則不另行支薪。
正確計算加班費每小時支給標準,給予公務人員合理每小時加班費,避免週休二日出勤時領取低於實際時薪之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