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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若涉及他國案件,不再協議引度回國審判,應留在他國審判服刑

提議者 Jay

已附議4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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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31
檢核
2018-01-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3-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詐欺犯騙人身家財產十分可惡,又詐騙外國人後讓我國淪為詐欺之國之汙名,妨害我國人之名譽及邦交。又犯罪事實在國外,證據往往調查不易,常因罪證不足,無法判決有罪,即使罪證確鑿,我國法律對詐欺案件刑責又不是很重,往往輕判,更讓外國認為我國放縱他們在外詐騙。只有以後抓到是類嫌犯,不再前往與他國協議引度回國,讓他們在外國接受審判服刑,正義才得彰顯。

利益與影響

1.維護我國外交尊嚴。2.犯罪證據易於蒐集,判罪率得以提升,彰顯司法公義。3.不浪費社會資源及國人納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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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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