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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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騙人身家財產十分可惡,又詐騙外國人後讓我國淪為詐欺之國之汙名,妨害我國人之名譽及邦交。又犯罪事實在國外,證據往往調查不易,常因罪證不足,無法判決有罪,即使罪證確鑿,我國法律對詐欺案件刑責又不是很重,往往輕判,更讓外國認為我國放縱他們在外詐騙。只有以後抓到是類嫌犯,不再前往與他國協議引度回國,讓他們在外國接受審判服刑,正義才得彰顯。
1.維護我國外交尊嚴。2.犯罪證據易於蒐集,判罪率得以提升,彰顯司法公義。3.不浪費社會資源及國人納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