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衛福部與本案協辦機關正就本案訴求進行研議,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成案提議之期間為2個月。但權責機關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回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二、本部業於112年1月4日與提案人電話聯繫,釐清並確認提議內容訴求,原預定於2個月內(112年2月14日前)回應,惟因本項提案訴求涉及議題較為廣泛多元,尚需彙整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協辦機關之研議意見,爰依上述規定,展延至112年4月14日前回應,再次感謝提案人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參與者,請各位靜候正式回應!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衛福部與本案協辦機關正就本案訴求進行研議,相關說明如下:
一、依據「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成案提議之期間為2個月。但權責機關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回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二、本部業於112年1月4日與提案人電話聯繫,釐清並確認提議內容訴求,原預定於2個月內(112年2月14日前)回應,惟因本項提案訴求涉及議題較為廣泛多元,尚需彙整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協辦機關之研議意見,爰依上述規定,展延至112年4月14日前回應,再次感謝提案人及所有關注此議題的參與者,請各位靜候正式回應!
謹就前述四項提議訴求,分別說明如下:
一、
有關訴求一「訂定每年10月7日為孕婦節,年度懷孕婦女可享有法定假期一天」,衛福部綜合內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國防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
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係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下稱節日實施辦法)辦理,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第2條所訂紀念日,有其歷史緣由及社會背景,以在國家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深遠影響,並足資全國人民紀念者為限,而同法第4條及第5條所訂節日則蘊含重要歷史文化,深具傳承之意義。有關提議訂定10月7日為孕婦節,其性質與前開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迥異,尚不宜訂為全國性紀念日或節日。
(二)
又依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三)
經查,國際上與女性(包括婦女、母親、女孩)相關節日包含3月8日國際婦女節、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母親節」(各國慶祝日期不盡相同)及10月11日國際女孩日;國內目前法定與婦女相關節日為「3月8日婦女節」,依前述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慶祝,為展現對於婦女權益的重視,自93年起,衛福部每年均會配合國內外婦女權益發展趨勢與關注議題,於3月8日國際婦女節前夕或當天舉辦慶祝活動。「10月11日台灣女孩日」,則為響應聯合國重視培力女孩所設立的國際女孩日,宣示女孩應獲得該有的人權與照顧(包含懷孕女孩),我國擇定於同日訂定為具本土意涵之「臺灣女孩日」,中央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均配合規劃辦理相關宣導活動。
(四)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業明定孕婦於懷孕階段之相關給假,包括:產假(按妊娠週數給假5日至8週)、安胎休養(依相關法令規定)、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且依該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上開規定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五)
生育是女性生命中一段動態變遷的歷程-從計畫生育、懷孕、生產到後續生養-環環相扣的生命階段,因此,國家應從女性整體生命歷程之需要和利益,保障其相關權利。101年我國已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國內法化,訂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定期提出國家報告,檢視國內性別平等工作推動情形,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相關婦女政策及保障婦女權利。
二、
有關訴求二「台鐵、高鐵、國內航空等運具應提供至少1%票券給予孕婦每人兩張優先購買」,交通部說明如下:
(一)
臺鐵部分:已提供親子友善車廂,讓親子、孕婦旅客優先訂購車票。且各級對號列車均保留部分1%座位,由車站窗口於乘車當日發售,優先服務行動不便之旅客(含孕婦、老人、孩童及身障旅客)購買。
(二)
高鐵部分:65歲以上長者、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 障礙者,以及0至12歲兒童,前述法定優待票,皆係提供持用者票價折扣,而非保留一定比例之車票。惟保留一定比例之車票,將對高鐵車票運用產生限制,並排擠其他民眾購票權利。
(三)
航空部分:基於空運資源有限及公平性,目前航空相關法規並未針對特殊身分旅客(如老人、孩童等)給予票券優先購買權,惟倘孕婦於搭機過程有特殊需求時,航空公司將視個案給予相關協助。
三、
有關訴求三「公務機關、銀行、商場等提供兩處以上服務櫃台的場所,應設置一處孕婦優先櫃台」,金管會及經濟部分別說明如下:
(一)
公務機關:查行政院於106年1月9日函頒「政府服務躍升方案」,該方案之實施對象包含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國營事業、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具體推動措施之一「完備基礎服務項目,注重服務特性差異化」業涵蓋「注重服務人員的禮貌態度,提高民眾臨櫃洽公或網站使用的便利性,建置合宜的服務環境」,各主管機關可針對該方案具體措施,依組織服務目標及民眾需求,參酌業務特性、服務量能及資源配置情形,提出未來服務發展重點及優先順序,訂定相關執行計畫據以推動落實。
(二)
銀行:金管會表示目前銀行於營業廳進出口皆裝設「服務鈴」,且有服務人員可協助引導辦理各項金融業務,爰孕婦至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如有需協助之處,可透過上開銀行現行服務機制,銀行亦將優先協助其辦理各項金融服務。
(三)
商場:經濟部表示設置一處孕婦優先櫃台無法源依據,爰不強制業者遵循,宜再研訂獎勵措施,以鼓勵業者配合。
四、
有關訴求四「公共場所或大型聚會場所應提供孕婦優先進入通道」,內政部消防署說明如下:
孕婦於事故發生時,與兒童、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等同屬避難弱勢族群,活動舉辦時應考量其特殊需求及活動空間規劃,並於緊急事故發生時,提供避難弱勢族群協助,優先疏散。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業已規範活動主題或內容有多數弱勢族群或特殊族群參與時,應強化無障礙設施等設置及緊急事故發生時優先疏散,另於內政部研提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指引(草案)」中將明文列舉孕婦。
研商辦理情形
國發會於111 年12 月22 日召開會議決議:提案人所提訴求主要涉婦女福利事項,爰本案請本部擔任主辦機關,內政部、經濟部、金管會、交通部擔任協辦機關。
二、聯繫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
本部已於111年12月30日及112年1月4日2次電話聯繫提案人,經確認本項提案訴求如同前述之4項提議事項。 (會議紀錄如附加檔案1)。
三、函請相關單位研議回應意見:
分別請各協辦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針對本案訴求涉及業管部分,就法律規範及實務工作層面,提供回應意見,後續由本部彙整於公共政策網絡參與平臺回應。
(一) 訴求一(訂定每年10月7日為孕婦節及給假1天):內政部、本部(非協辦機關部分,另徵詢勞動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國防部有關給假之意見)
(二) 訴求二(台鐵、高鐵、國內航空孕婦優先票券):交通部
(三) 訴求三(設置孕婦優先櫃台):金管會、經濟部(非協辦機關部分,另徵詢國發會有關公務機關設置孕婦優先櫃台之意見)
(四) 訴求四(孕婦優先進入通道):內政部消防署
四、因本項提案訴求涉及議題較為廣泛多元,尚需彙整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金管會各協辦機關之研議意見,爰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第5款規定,展延至112年4月14日前回應。
參採情形
部分參採,謹就前述四項提議訴求逐項說明:
一、有關訴求一(暫不參採)
(一)考量孕婦節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所訂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迥異,內政部評估尚不宜訂為全國性紀念日或節日。又檢視目前法定與婦女或女孩相關節日包含「3月8日國際婦女節」及「10月11日國際女孩日」,相關單位均配合辦理相關宣導或慶祝活動。懷孕為女性生命歷程其中一個階段,亦為前述相關節日可倡議宣導之對象,尚不符前述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另有慶祝或舉辦活動之必要,爰為避免宣導資源分散,評估不另訂定每年10月7日為孕婦節。
(二)考量「年度懷孕婦女」之條件認定,實務上有其困難,恐造成給假之不公,形成機關人事管理之困擾。又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業明定孕婦於懷孕階段之相關給假,包括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爰評估尚不需另訂定年度懷孕婦女可享有法定假期一天。
二、 有關訴求二(部分參採)
(一)現行臺鐵部分已提供親子友善車廂,讓親子、孕婦旅客優先訂購車票,且各級對號列車均保留部分1%座位,由車站窗口於乘車當日發售,優先服務行動不便之旅客(含孕婦、老人、孩童及身障旅客)購買。
(二)經台灣高鐵公司評估保留一定比例之車票,將對車票運用產生限制,並排擠其他民眾購票權利。至國內航空部分,基於空運資源有限及公平性,目前航空相關法規並未針對特殊身分旅客(如老人、孩童等)給予票券優先購買權,爰高鐵及國內航空評估,尚無法提供一定比例優先票券予孕婦購買。
三、有關訴求三(部分參採)
(一)行政院函頒之「政府服務躍升方案」,業將推動「注重服務人員的禮貌態度,提高民眾臨櫃洽公或網站使用的便利性,建置合宜的服務環境」納入具體推動措施之一,各主管機關可依其組織服務目標及民眾需求,參酌業務特性、服務量能及資源配置情形,訂定相關執行計畫據以推動落實。
(二)銀行現行服務機制,金管會表示已可滿足本項提案訴求事項,另將再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各會員機構,如遇有孕婦至銀行辦理金融業務,請銀行優先協助其辦理各項金融業務。
(三)有關商場部分,經濟部後續將參酌公協會建議,函請百貨、購物中心及零售業之相關公協會協助宣導及建議所屬會員視現有商場空間、人力等條件設置孕婦優先櫃台。
四、 有關訴求四(部分參採)
內政部訂定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業規範活動主題或內容有多數弱勢族群或特殊族群參與時,應強化無障礙設施等設置及緊急事故發生時優先疏散。另該部預計近期函頒之「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指引」,將於弱勢族群或特殊族群對象,明文列舉孕婦。
後續推動規劃
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業明定「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行政院亦頒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各部會應依據相關政策方針,針對不同生育階段不同需求,持續積極辦理各項支持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現有婦女、女孩相關節日之宣導,以期營造友善生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