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erry
已附議4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582個附議
自我國於2019年正式上路「病人自主權利法」後,雖看似更照顧病人的自由意志,相關單位卻也說了病主法並不等於病人說的算,而這個病人不能自己決定的生死問題,卻是最可能影響病人人生末路的尊嚴及痛苦程度。
我國在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提到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來事先立書面寫下「預立醫療決定」,其中包含可以接受或拒絕治療,但拒絕侵入性治療甚至安寧治療真的就能有效減少病人的痛苦嗎?或許這也是值得相關單位探討的地方。這些規則僅適用於末期病人在最後或許可以移除維生設備(也就是俗稱的拔管)但有更多的病人其可能是植物人全身無法動彈,有意識卻無法與外界溝通、癌症末期不須插管卻非常痛苦,只能注射嗎啡等止痛藥來減緩疼痛感等,這些病人則不受安寧緩和條例的保護,仍然無法選擇自己是否能夠在更降低病痛折磨的情況下離開,只能繼續臥床空等自己生命的流失,這樣的做法真的有更尊重生命的尊嚴嗎?或許真的有待商榷。
除了病主法中規範的五種病人型態,是否也該考慮重度憂鬱症等重大精神疾病等疾病在合法安樂死上也該保有空間?現在心理疾病的人口數越來越多,雖然不免俗可能有些個案不是真正在病理學上認定的生病,但對於已經確診多年卻無可奈何的重度患者,久病厭世這件事可能每天都在他們的生活中上演,自我了結不被社會大眾所認可,在華人社會當中視生命如金,可我們是否能夠考慮到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其實某方面也是大腦出現問題的生理疾病之一,在這樣的情況下,或許患者所受的精神折磨及生理痛苦不亞於癌末病人。在這樣的情形下,強留他們於世間真的是維護生命尊嚴嗎?
對於憲法之中保障的生存權,或許生命的尊嚴及生存的權益仍然應該是為第一優先,安樂死合法化的道路也許真的不甚容易,也需要更多年的社會共識。當然,生命誠可貴,就算未來安樂死合法化,肯定也需要嚴格把關,例如被動安樂死與主動安樂死的審查標準,提供反悔機制及複查機制,確認所有使用安樂死的病患都是真的需要這項醫療幫助。
1.減少醫療資源過度浪費
2.減少家屬的無力感與經濟壓力
3.讓病人更有尊嚴的選擇自己離開的方式
4.讓國家政策可以更加完善,考慮的面向更多元
5.把對親人的不捨化為祝福,減少更多病痛的折磨
6.符合社會利益及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