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J Shen
檢核未通過
1.保釋金繳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部分應採用匯款不得繳納現金,以減少犯罪嫌疑人洗錢通道。
2.繳納法院保釋金也應遵守洗錢防制法的管制。
有鑑於重大犯罪案件,經常牽涉重大經濟利益,犯罪嫌疑人絕大多數會隱匿犯罪所得,或隱匿經濟利益。
保釋金超過新台幣50萬元,通常伴隨重大:刑事、經濟、貪腐等對社會民心、風氣重大影響的案情。
犯罪嫌疑人繳納保釋金,有義務交代其資金來源,及方便檢、警察查犯罪嫌疑人的金流。
且洗錢防制法目前的規範中,銀行提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須申報其用途,因此要求犯罪嫌疑人繳納保釋金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部分應採用匯款不得繳納現金,符合現行法令規範,且法院屬於人民公義的最後防線,自應遵守各項法律,不應豁免於洗錢防制法的管制範圍。
匯款有助釐清犯罪嫌疑人是否以犯罪所得來繳納保釋金,或隱匿相關經濟利益,並有助於司法追查相關嫌疑人之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