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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兒少法第46條規定

提議者 大元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有鑑於iwin按兒少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之自制機制亂像,建議修正兒少法第46條規定為為保護兒童接觸殘害身心靈之網路,直接禁止未成年兒童接觸網路環境,抑或由NCC直接開放允許同意未成年瀏覽網路之白名單。並將相關修法意見送立法院修法。

利益與影響

 

  • 提案可終結iwin之建議自制機制亂象,詳看iwin之建議自制機制,多數非以分級制管理,而是以禁止公相關事項於網路平台方式處理,此機制實屬濫權兼殘害一般成年人探求知識權利...例如iwin於其他殘害事項中...禁止賭博一項資訊於網路流傳,惟若大學生或研究生製作關於賭博專題或研究,但各網路平台均依iwin機制禁止公開,相關資訊就無法獲取。此例只是其中一舉例,相關禁止事項均會扼殺台灣網路環境自由與知識流通。顯非為保護兒童之立法宗旨。而是相關機關之行政怠惰。
  • 為避免兒童接觸不良網路環境雖立意良善,但各單位做法略顯粗糙,倘真為避免兒童接觸不良網路環境,最直接方式顯為禁止兒童接觸網路,這樣即可避免兒童接觸不良網路環境;惟前開做法或有傷害兒童接觸網路之使用...故另一做法即為由NCC或其他兒少主管機關以白名單方式,接觸良善之網路環境,iwin亦可轉型為管理網路白名單之管理單位。並提供於網路供家長及學校於兒童之手機與家庭網路安裝。如此不僅政府部門可有效防止兒童接觸不良網路環境,亦可讓家長及學校負起應有之教育責任。倘兒童不慎誤涉不良網路環境,應追究家長與學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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