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運管系顏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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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指出:
1.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3.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一至五項的內容有瑕疵,應增列第六項:「以第一項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任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青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或未成年)是國家的主人翁,任何人都不應該做出違反法律且侵害兒少權益的行為舉止。對於使用強暴、脅迫和欺瞞的手段使未成年人施用毒品,更是不可原諒的罪行!只要是毒品犯罪,都應該受到嚴懲。
我不懂法律,更不是法律專家。但我相信,人活在這個世界的終極目標就是追求幸福。人人生而平等,皆擁有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而未成年人是社會上非常脆弱的族群,政府有義務積極保護兒少使其擁有上述權利,尤其是「免於毒品危害的自由」。
唯有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嚴懲使任何未成年人施用毒品的行為,才能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順利長大成人。我真心希望,臺灣的每一位兒少都能免於毒品危害。平安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