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mogorgan@PTT
衛福部目前在研擬修改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與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在開業前應至教學醫院執業二年方可開業。但此舉與未來臺灣整體復健服務的發展方向背道而馳。
有鑑於現有社區單位招募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執行復健業務意願不高或不順利,加上長照2.0需要大量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於社區執行失能預防與復健等業務,建議將原本在教學醫院執業二年改成在長照2.0 ABC據點或相關居家服務單位(居照、居復、居護)執業二年方可取得執業資格,對於ABC單位聘用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政府應該採取部分額度補助以鼓勵各級據點聘用治療師,並可當成各級據點經營提升品質時之獎助辦法。
尚且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開業以位於社區之治療所居多而非復健醫院,若是限制只能於教學醫院執業二年才可在社區開業,執業兩年期間累積之經驗與社區所提供之服務差異甚大,未必能將醫院技術概化至社區,無形間形成資源的浪費與甚至是專業人力資源的折損。與在教學醫院裡執業相比,社區業務會比醫院業務更貼近其未來執業會面臨之情況,且需面臨社區之各形各色業務需求,會更需要加強應變性與專業視野的廣度。因此,於社區之長照2.0的ABC單位先行執行社區業務兩年,將有助於社區的復健服務業務的推展與幫助治療師適應社區業務及預先開展客源。
其優點如下:
一、長照2.0的部分
1. 預先佈局社區整體照顧模式的復健專業服務之機能,加速長照2.0業務之推行
2. 鼓勵參與社區業務可增加其人才庫,使社區各級據點尋求合作之復健資源更加容易
3. 社區復健業務常尚待發掘或供不應求,主動要求專業工作者執行社區業務,有助於扭轉執業以醫院為貴之迷思
4. 於偏鄉資源較匱乏之地區,可以用此方法使其前去提供服務,並因為協助其建立在地客源與合作關係,有助於提高其留於偏鄉服務之動機
二、治療師的部分
1. 治療師預先至社區熟悉服務業務,可加強其於社區開業時的適應性,利其服務內容貼近社區需求,與長照2.0與區域醫療接軌。
2. 治療師先行於社區執業,可預先建立穩定客源與合作關係,提高其於社區穩定執業之機會。
3. 不同社區類型會有不同的服務提供方式和服務需求,如此可增加復健專業的人才多樣性
4. 社區業務本身即俱備多樣性,有助於訓練其專業素養之廣度,以應付社區之復健業務可能遇到之各種狀況
總結如下:
一、長照2.0的部分:有助於社區之復健服務網絡之推廣,甚至可推及至資源匱乏之偏鄉
二、治療師的部分:加強專業人員在社區執業之合適性與韌性,有助其留於社區及專業內穩定執業與提供符合社區民眾需求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