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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中第12條特種飲食業稅率調整

提議者 紅澍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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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1-07
檢核
2021-11-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1-06
營業稅中第12條特種飲食業稅率調整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特種飲食業之稅率)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府長期把特種行業與「影響社會治安」、「黑道」、「性交易」三者掛勾在一起,在目前台灣現行的任何一條法律中都無提及「陪侍服務的詳細定義」。一般民眾只能在教育部的「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上查詢。

 

陪在一旁服侍。《紅樓夢》第一六回:「鳳姐雖善飲,卻不敢任興,只陪侍著賈璉。」

 

國語辭典簡編本的解釋就中立許多。

 

陪在一旁服侍。 例他一直為父親去世前未能陪侍在旁而懊悔不已。

 

想請問政府單位的標準是看簡編本還是修訂本?還是都落入現場第一線人員的「人為主觀」,或者是說政府的預設立場就是所有特種飲食行業的顏色都是「黄色」?一個法條的執行一定要「依法有據」,才不會落入所謂的「執法不公」,反正上級單位認為特種行業就視同「八大行業」,殊不知一些次文化類型的餐飲業也隨著時代的演進,陸續在台灣開店,但卻被政府套上了特種黃色,收取不合理的稅率。

 

若用國語辭典簡譯本的解釋,現在有很多服務很好的餐廳業者,你不能說他沒有陪侍。海底撈是知名的國際餐飲業,服務大家有目共睹。有些燒烤店甚是有店員還能幫你烤肉。而這些都符合「陪侍」。

 

那我想請問政府單位,對於「陪侍服務」,有沒有一個上到下,從上層機關到下層業者都可以認可的「標準」?

 

若依政府長期以來對八大行業認知的「陪侍服務」,我直接認定為「提供客製化的享受體驗服務」。

賣商品的都有所謂的客製化商品了;那賣服務的當然也能有所謂的客製化服務,算是合理推論吧?

 

我個人對「特種行業」的認知由四大要素組成 「有無包廂」、「有無提供酒飲」、「有無客製化陪侍服務」、「有無娛樂性節目」,這4個要件再配合其他「愛好」或是「文化」能組合出來的「特種行業店」可以超多,而八大行業有一半以上都有涵蓋這四要件。這4個要件,無論是對政府人員、第一線執法人員、業者本身,都是一個中立且客觀的標準,也才能作為「法」的依據。

利益與影響

我除了提出我個人對「陪侍服務」的見解外,也提供政府對其特種飲食業合理稅率之想法,回到最根本的特種行業四大要件下,「有包廂」多5%、「娛樂性節目」多5%、「有提供酒類」多5%、「有提供客制化陪侍」多10%。

 

在這個架構底下,我覺得以「政府的顧慮面」並無更動初始的法條稅率15%與25%,並且對於往後各種多元的特種行業類別,有個統一的稅制標準,期盼政府能夠審慎思考,在營業稅法第12條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能以這種標準去課稅與判斷,特種餐飲業者的營業稅就會變成10%、15%、25%。

 

小老百姓不想被收太多稅、政府需要稅收,但政府要能解釋出來為何收那麼高額的稅,是出於哪種理由,不然百姓會不服,才會想要逃漏稅,掛羊頭賣狗肉,實際的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同,雖然不全然是政府的錯,也有時代背景的問題,但現在加註修正還不嫌太遲。

 

而這樣做的理由除了稅率調整外,更是能一口氣解決「污名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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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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