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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少校階級以下軍、士官」領俸軍職人員就任公家機構的「直接技術工」 月領薪資待遇

提議者 陳睿岳

已附議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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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5-01
檢核
2025-05-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7-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職業軍人退伍的榮民是榮譽國民,不是薪水小偷,領雙薪的肥貓是中校以上的高階軍官,他們的月退俸動輒6至10萬,退休後有機會獲得聘轉任政府其他轉投資事業的高薪職位
而少校階以下的低階軍、士官月退俸僅3-5萬,經過公平的考選競爭再任國防事業約聘顧的勞工,投保的是勞保而非軍保,勞保累積退休金與軍保差3倍(因為勞保是投保薪資乘上年資的1.3%,而軍保是本俸乘2再乘上年資的*2%)。

年終時,約雇人員也無考績獎金,說的好聽是考績獎金已經平均分散於每月績效獎金,但若無績效獎金,約聘人員每月實際薪資僅2.8萬餘元,這根本是政府帶頭示範剝削勞工,所以另外增列考績獎金給約聘雇人員是有其必要性。

大多低階軍、士官退伍後,考回任國防事業是擔任「耗體力、高職災、高技術」的「直接」工(在太陽底下從事鐵工、電銲、引擎機電修護...處於工作環境惡劣、高溫、潮濕、噪音、油汙、油氣、粉塵、火花...),而座辦公室吹冷氣的則屬於辦理行政業務的「間接」工。

觀看軍人退伍後,擁有過去良好多年累積的教育訓練素養技術經驗,同樣是換個職位一樣為國奉獻,卻無累積的年度30天慰休假。而請事假、病假還需扣工資。也無結婚、生育補助。且不能適用「公務員兼職兼業許可辦法」靠兼職增加收入外,最嚴重的是還要受惡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及46條規定苛扣薪資,略以:
領俸軍職人員就(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機關(構)、持股20%以上之政府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機關(構)者,月領薪資待遇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3萬8,130元),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

就算在太陽底下流血流汗、任勞任怨、犧牲付出加班完成修護工程,而日後每年的升級、升等,薪資都會受惡法條款影響,未來25年工資永遠都不會漲(扣完勞健保、自提勞退、伙食費,含年終獎金實領年薪資僅40萬)實為變相懲罰、羞辱再度就業的低階軍、士官退伍的榮民。

所以懇請建議修法調高「少校階級以下軍、士官」領俸軍職人員就任公家機構的「直接技術工」月領薪資待遇,放寬至超過公務人員「薦任第六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

 

利益與影響

可鼓勵學有專長技術的直接工,能在工作岡位長留久用、確保國防戰力修能維持不墜,並照顧用體力、技術、健康的低階軍士官榮民賺取公平正義的勞資報酬,以維護生存尊嚴,又不會讓中高階軍官成為酬庸的肥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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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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