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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刑法第19條,別再讓精神病合理化犯罪行為

提議者 小文

已附議5590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09-30
檢核
2021-09-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1-11-22
回應階段
2021-11-25
回應階段
2022-01-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懲罰加害者、保障受害者權益,

但刑法第19條成為法律破口讓加害者鑽漏洞。

近期傷害、重傷害案件的加害者都仍然以精神疾病為由,

讓一個又一個犯罪者持續逍遙法外

 

本案提議【廢除刑法第19條】,

精神疾病不應與犯罪行為畫上等號,

有精神疾病者不一定會犯罪。

但當犯罪者犯罪時,無論是否有精神疾病,

都因犯罪行為產生的結果讓被害者受到嚴重傷害,

每個人都應該要為犯罪行為的結果負責,

而不是因為有疾病就可以減輕甚至不用負責。

 

因此必須廢除刑法第19條,

讓犯罪者不再以精神疾病脫罪,

以改善治安日漸嚴重的問題。

 

補充:目前的現行法律刑法第19條: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利益與影響

(1) 若未廢除刑法第19條,

會讓更多犯罪者以精神疾病脫罪,

無論是否真的有精神疾病,

犯罪行為本身就應該受到相對應法條的懲罰!

(2) 若持續讓犯罪者責付衛生局後就放出來,

對犯罪者沒有任何其他約束力,

將會成為社區的不定時炸彈,

讓附近居民活在恐懼中。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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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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