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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懲罰加害者、保障受害者權益,
但刑法第19條成為法律破口讓加害者鑽漏洞。
近期傷害、重傷害案件的加害者都仍然以精神疾病為由,
讓一個又一個犯罪者持續逍遙法外。
本案提議【廢除刑法第19條】,
精神疾病不應與犯罪行為畫上等號,
有精神疾病者不一定會犯罪。
但當犯罪者犯罪時,無論是否有精神疾病,
都因犯罪行為產生的結果讓被害者受到嚴重傷害,
每個人都應該要為犯罪行為的結果負責,
而不是因為有疾病就可以減輕甚至不用負責。
因此必須廢除刑法第19條,
讓犯罪者不再以精神疾病脫罪,
以改善治安日漸嚴重的問題。
補充:目前的現行法律刑法第19條: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1) 若未廢除刑法第19條,
會讓更多犯罪者以精神疾病脫罪,
無論是否真的有精神疾病,
犯罪行為本身就應該受到相對應法條的懲罰!
(2) 若持續讓犯罪者責付衛生局後就放出來,
對犯罪者沒有任何其他約束力,
將會成為社區的不定時炸彈,
讓附近居民活在恐懼中。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