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加班費計算每月工作日數應由30天改為21.5天,目前的行政命令已違反勞基法

提議者 CH

已附議1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8-09-03
檢核
2018-09-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1-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原由:

 

目前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規定,加班費時薪核計是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時,等於在計算加班費時,是假設1個月工作30天。

 

然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周應有1休息日與1例假日,且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也就是每周工作日數為5天,故上述計算加班費的行政命令明顯違反勞基法母法之精神

 

 

二、重新計算與比較:

 

依勞基法 第 30、36、37條規定,每月工作日數應以全年日數扣除國定假日後,考量國定假日在休假日與例假日之可能性,計算如下:

 

全年日數:有三年365日,有一年366日,平均為365.25日
全年扣除國定日數:國定假日12天,365.25-12=353.25天
每月扣除國定日數:353.25/12=29.44天
每月工作日數:29.44/7*5=21.03天

 

參照美國與大陸加班費月工作日數之算法:
美國:月工作日數21.67日 (月薪*12月/52周/5天)
大陸:月工作日數21.75日
台灣:月工作日數30日

 

斟酌其他國家之計算方式,並考量方便計算至月薪/小時數,建議加班費計算的月工作日數訂為21.5天。

 

 

三、建議:

 

1.加班費計算中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由月薪/240小時,改為月薪/172小時(21.5日*8小時)

 

2.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計算,應一併改為每日為月薪/21.5天

 

利益與影響

1.目前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已違反勞基法,應提出改正
2.維護勞工權益、落實勞基法修法目的
3.符合比例原則並與國際接軌

 

---
相關勞基法法規:

勞基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基法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相關行政命令:

中華民國勞動部- 延時工資(加班費)相關函釋: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二四○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二四○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七七號函: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17280元者即為72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95元而當然變動。

相關連結

2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