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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於合約期滿時,必須主動打電話給消費者確認,續約始可生效

提議者 慶哥

已附議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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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2-26
檢核
2017-12-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2-2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電信業者於合約優惠到期後恢復公告原價計費,只以簡訊、帳單文字告知。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改電信法,未來電信業者於合約期滿之前,必須打電話通知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 電信業者加值服務,如<來電答鈴>、<我的熱線>等合約中免費附贈服務,在合約期滿時自動續約並收取費用,消費者被迫繳費,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業者,續約時需另以電話通知,並徵得消費者同意後,才可進行收費程序。


3. 若電信業者未明確通知消費者合約到期後恢復原價計費; 免費附贈服務,在合約期滿時自動續約並收取費用,則業者必須採取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計價方式收費。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

利益與影響



現代人生活忙碌,電信收費常使用信用卡或存簿自動扣繳,多繳的費用往往過了一陣子之後才知道。


提案者希望電信業者主動打電話通知消費者: (1) 合約優惠方案即將到期 (2) 免費答鈴、我的熱線即將開始收費。避免消費者因漏看簡訊、帳單文字造成必須多繳費。


若電信業者未主動打電話通知,則採取對消費者最有利的方案收費,意即: (1) 合約優惠繼續採計 ,直到解除合約為止 (2)免費答鈴、我的熱線等依原優惠方案,保持免費。


若提案通過,法案通過,消費者不必因為合約到期而衍生出許多收費,使用較高資費,卻維持原來的電信品質,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


最後,懇請曾經被電信業者超收資費的消費者覆議此提案,請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法令,減少不必要的合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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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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