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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天數不應以職業而有所區別

提議者 doppler wasp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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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3-30
檢核
2022-03-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5-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公務員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六款,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公家單位約聘雇人員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第 3 條第六款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日。

或許每個人的月薪或其餘福利是依照自由市場決定,但人在面臨至親去世時,還要因為職業而剝奪掉最後盡孝的權利是不公平的,政府應統一各職業最起碼的喪假天數規定,才能讓家屬放心守喪。

利益與影響

勞工與約聘雇人員依照法規有給薪的喪假不如公務員,只會加深相對剝奪感與職業歧視。

若增加到與公務人員相符的天數,除了能讓相對弱勢的勞工能有一定經濟支持以度過親人過世的難關外,也才能彰顯職業不論貴賤,我們生而為人皆享有同樣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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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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