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安
尚須4997個附議
對於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這件事情,我覺得非常的奇怪,因為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十
六條之一規定都有寫到對於自己的父母有扶養的責任,但大多數嫁出去後女兒對於自己的父母都並未有太多的照顧,都是以
夫家的父母親為重,但是怎麼可以平白的享有自己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這是我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因此我提議修改1138中的條
文,改成對於嫁出去的女兒不應享有自己父母的遺產繼承權,沒嫁的女兒才有,這樣對於長期照顧父母的兒子和未出嫁
的女兒才有保障,並且也能夠避免未善盡照顧父母的出嫁女兒回來爭奪家產,造成社會的動盪。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