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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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法中應增訂,新聞電視或電台業者如收取贊助,所製作播放有利於特定機構或人士之新聞節目、專訪或專題報導,應於播放該報導內容時,在顯而易見處,全程標示為廣告或接受贊助。
新聞為民眾日常接收資訊的重要來源,基於確信新聞公正客觀性,民眾容易受到新聞報導之影響,完全相信播報之內容,而新聞電視或電台業者,為維持營運或賺取利益,播放業配之報導,最常見的形式如美食報導、人物專訪、活動宣傳報導等。但民眾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無法分辨何者為新聞,何者為接受贊助之廣告,顯有失公平性,容易誤導民眾。
標示為廣告或接受贊助的利益與影響
1. 使民眾能有足夠的資訊判斷報導的客觀中立性。
2. 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3. 促進資訊對稱,消除不平等。
4. 新聞仍可自由選擇播放業配之報導,不影響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