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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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要點第2條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之規定,但近期觀察部分原住民保留地的營利行為已脫離當初訂法的善意了,舉例來說,近期的霧台 哈尤溪一案,進行河川整地讓接駁車可以開下溪谷,然後收取多筆的費用,就以該要點第三條之規定 其範圍之劃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二)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三)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但目前部分的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卻是以接駁車的方式作為營利之行為,該方式已逐漸從屏東縣擴展至全國,這大大影響到單純進行登山健行運動人的權益,更別說用濫用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致使原本是要來發展觀光、保護環境之法律轉變成掩護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
1.環境之破壞
2.解說員制度
3.接駁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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