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小允
已附議9 (尚餘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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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受到氣候變遷與熱島效應影響,高溫天數不斷增加,炎夏常見氣溫超過35度,體感溫度甚至高達40度以上。
在此極端氣候背景下,室外工作者(如建築、物流、外送、清潔、農漁業勞動者等)與無空調的室內作業者(如工廠、廚房、倉儲作業者)承受極大的健康風險,甚至已出現中暑、熱衰竭等職災案例。
目前我國僅有勞動部公布的《高氣溫作業勞工健康保護指引》,並非法律條文,無罰則與強制力,導致多數企業僅將其視為「參考」,並未落實改善措施。
部分企業甚至採取「不死人就沒事」的消極態度,繼續壓榨勞工,忽視人命與基本勞動尊嚴。
一、《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3-1條
針對「熱危害風險等級第四級以上」(即中度以上高風險),雇主須依規設置遮陽、降溫、休息等措施。
📌 若雇主未依此條規定執行,將構成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二、違反後的法律責任與處罰
違反第303-1條,依法可依以下規範處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第45條、第46條
第42條
雇主違反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如未提供遮陽設施、休息區、水等)
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會處罰
第45條第1項
雇主未提供防止職災的必要設施或措施(例如高溫下的降溫設施)
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第46條
若經改善後仍未依規定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甚至勒令停工
三、實務補充
✅ 此條雖具法律拘束力,但執行面常見問題:
勞工怕丟工作,不敢檢舉
勞檢人力不足,無法全面查核
「工作時間短暫或現場困難」的但書容易被企業濫用
✅ 實際是否罰到、會不會查核,仍取決於是否有人檢舉或勞檢稽查到。
四、主張:
你提議的「設立高氣溫工作專法」正是要補足目前法規執行力不足、處罰範圍過窄、但書太寬鬆的問題:
具體理由:
現行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VS高氣溫工作專法提案》對照表
現行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適用對象
僅限戶外作業者,室內高溫者(如廚房、工廠)未納入
📍 啟動標準
僅提及「熱指數等級第四級以上」未明訂具體溫度或體感指標
📍 措施內容
指導性描述遮陽、風扇、水等措施
📍 停工標準
無明確停工規定
📍 法律性質
屬施行細則,多為指導性違規處罰難執行、空間大
📍 處罰力道
處罰金額低(3~15萬元)、難查核、罰不痛不癢
📍 補償與工傷責任
無設立高溫中暑認定標準,責任歸屬常爭議
高氣溫工作專法(建議內容)
📍 適用對象
擴及所有高溫作業者(室內外皆適用)
📍 啟動標準
建議引入WBGT、氣溫 + 濕度 +體感溫度,並明訂啟動標準(如38°C以上)
📍 措施內容
明確列出雇主應提供項目、頻率、工時調整機制
📍 停工標準
明訂停工或調整工時標準,如每小時需有休息,超過溫度應暫停
📍 法律性質
擬定為獨立專法或強化主法條文,具明確罰則與檢舉機制
📍 處罰力道
提案建議:提高罰則上限至50萬元以上,並設置累犯加重、停業責任條款
📍 補償與工傷責任
建議專法中納入高溫作業傷害為特定職災,保障補償與就醫權益
因此我建議應制定專法或修法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中,具體規範高氣溫下的作業條件與責任,包括:
同時可參考國際做法,如日本、美國職安局(OSHA)及中東等高溫國家,均已針對高溫勞動訂定明確規範,
台灣作為亞熱帶氣候地區,更應超前部署,保障勞工安全。
若未儘早立法,未來台灣高溫日將只會越來越多,屆時恐造成大規模健康危機與產業風險,對社會與經濟皆不利。
請政府審慎面對此一嚴峻課題,立法保障勞工不再因高溫被犧牲!
結論:
雖然現行法有部分規範高溫作業,但多屬輔助性與指導性質,實際對企業並無嚇阻力,且漏洞多(如僅針對戶外,室內無冷氣者被忽視)。
在氣候變遷與極端高溫頻繁發生的現代環境下,應從法律位階與實務執行面進行強化,制定具實質罰則與防護機制的「高氣溫工作專法」,才能真正保障勞工基本人權與工作安全。
建立明確的高溫停工或降載工作標準,能有效降低中暑、熱衰竭、甚至猝死等職業傷害的風險,保障基層工作者的健康與生命權益。
有法可依、有罰則約束,將迫使企業重視工作環境安全,不再以「沒出人命就沒事」作為推卸責任的藉口,改變台灣職場對高溫危害的漠視文化。
避免勞工因中暑住院、罹病或長期勞動傷害,減輕健保、社福與家庭照顧負擔,同時避免產線中斷或災害導致的經濟損失。
制定高溫工作專法將使台灣在面對氣候變遷時展現更積極的永續治理態度,與國際職業安全標準接軌,有助於企業ESG表現與國際品牌形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