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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內政部重新檢討印鑑制度

提議者 青年社畜

已附議79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20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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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4-25
檢核
2023-04-2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6-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臺灣印鑑制度早在日據時期建立,考量臺灣當時不識字的民眾居多,才用印鑑而非世界普遍的簽名制度。臺灣總督府於西元1906年頒布「印鑑規則」,後來民國36年臺灣省政府頒定「臺灣省各縣市人民印鑑登記辦法」,由各鄉鎮區公所為辦理印鑑登記機關。民國62年戶籍法修訂,戶政事務所因此設立,同時內政部公布「印鑑登記辦法」,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核發。民國103年,內政部頒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如今臺灣早已轉型成沒有文盲的高教育水準國家,更不用說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數位簽章已成為世界趨勢。然而「印鑑證明」這個古董,在配套法令尚未齊全的情況下,仍然苟延殘喘。

時至今日,多數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仍堅持要用印鑑,印鑑證明的使用量不減反增,每天全臺灣都有成千上百人到戶政機關辦理印鑑證明。印鑑證明的缺點很多,尤其現行規定可以委託辦理印鑑證明,讓印鑑證明容易成為父母兒女、兄弟姊妹辦理房產、財產過戶的便宜工具。即使現今印鑑證明上面載明「需用者應個案審認當事人確有依相關規定使用之意思表示」,但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鮮少負起審認把關的責任,都將印鑑證明視為自己免責的護身符。此外,現行印鑑證明必須載明「使用目的」,然而在使用目的的載明上需用機關的認知經常與戶政機關有落差,導致戶政人員每日疲於向民眾解釋說明。

時間轉眼過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頒定至今已經十年了,追求制度、法規處處與國際接軌的臺灣政府應當重新檢討印鑑制度,或者廢除或者建議如下:

一、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如認為印鑑制度仍有其必要,是否應將印鑑登記交由各需用機關自行負責,以加強需用機關的審核意識?

二、為避免早已不合時宜的印鑑證明淪為民眾爭財奪產的工具,是否應改由法院或公證人做印鑑之認證,以提升該證明的周全性?

利益與影響

一、調整早與世界潮流脫軌的陳年制度。

二、加強需用機關把關民眾財產安全的意識。

三、修正早已淪為爭財奪產之便宜工具的舊制度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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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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