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木村
檢核未通過
請領「臺北市育兒津貼」條件之一:兒童及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以上。
惟實際居住認定由訪視人員抽查並不定期訪視,三次未見父母雙方及兒童就取消申請資格。
實務上許多產婦生產完因照護方便,短暫期間會居住至婆家、娘家等非台北市地區,亦或採取24小時托育方式,因而訪視人員在訪視時無法即時與父母及兒童見面,造成雙方彼此的困擾,再次申請卻規定在一年之後,必定影響申請人權益。
政府鼓勵生育並提供補助實為美意,不應條件過於嚴格,應以便民為主。
因應少子化,放寬補助條件,讓年輕一代減少負擔並提高生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