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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服務費之店家應全額表示應付費用

提議者 Ray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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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6-19
檢核不通過
2024-06-27
收取服務費之店家應全額表示應付費用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

所有收取服務費或其他非餐點名目費用之餐廳,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標示其總價,且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各分項目之價格,並避免易引起爭議的廣告或價目表。

 

例1:

吃到飽899/人 另加10%服務費

 

應標示為:

吃到飽989/人 價格已含10%服務費

 

或標示為:

吃到飽899/人 另加10%服務費

總價989/人

 

例2:

本菜單所有品項加收10%清潔費

(翻頁)

個人套餐1199

雙人套餐1699

 

應標示為:

本菜單已包含清潔費

(翻頁)

個人套餐1319

雙人套餐1869

 

利益與影響

【減少消費糾紛】

在我國,一定價位以上之餐廳,服務費之收取已成慣例。

但是,由於部分餐廳無法提供消費者認定與服務費相應之服務水準,使爭議頻傳,例如:

知名廚師遇拒付服務費客人,與酒店處理意見分歧:

https://news.tvbs.com.tw/entertainment/114942

外國客認為不該強制收取服務費,且餐廳服務費字太小看不見拒付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9740

 

【減少消費者/企業經營者的資訊落差】

像這樣給予一個不完整定價後,以較小字體揭示各附加項目的手法,實際上正在欺騙消費者的直覺思考(捷思),此時消費者只有兩個選擇:

其一是繼續使用經驗判斷,並對產品的價格得到錯誤的估算,產生資訊落差。

其二是為了避免落入anchoring effect的陷阱,花費更多時間自行閱讀並處理本來不需要處理的資訊。

無論何者,都使消費者處於不利地位,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第1項明定之立法意旨相駁,也不符合同法第13條第1款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或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減少價格剛性】

心理定價的使用已經經歷數個世紀,例如定價99元的商品總是感覺起來比定價100元的商品便宜,這樣的定價策略利用了消費者的心理。這樣利用消費者心理也經過精心設計的數字,其實已有國家如以色列已立法禁止此類定價,且經過相關研究,立法禁止這樣的定價策略後,市場上的價格剛性顯著的減少了:

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abs/pii/S0167268117302779

同理,台灣目前盛行的比例服務費收取,會以相似的方式產生價格剛性(除了總價的定價點外,還產生額外的定價點),且因為此心理定價為對消費者完全沒有利益的複雜標價,性質更為惡劣。(消費者購買99元之產品比起心理上對應的價位100元少負擔了1元,但消費者購買99元+10%的產品,實際負擔與109元相當。)

物價變動不直接反映在價格上,這可能進一步導致產品品質的普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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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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