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機車青年
已附議39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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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要求全台灣的腳踏車,必須比照機車,去監理處申請車牌,並辦理行照後才可上路,但可不須繳交牌照稅。若未申請車牌在道路上騎乘腳踏車者,現行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統一裁罰標準 第 12 條 第一項第一款罰新台幣3600~9000元。
且須安裝後照鏡,不然一樣比照機車,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統一裁罰標準 第 16 條 第一項第二款罰新台幣900元~1800元。
政府將腳踏車歸類於「慢車」,並要求腳踏車不得行駛於人行道,必須騎在慢車道。
但腳踏車若行駛於慢車道,必須與公車、機車、汽車爭道,若無法看到後方情形,十分危險,且因腳踏車十分緩慢,若騎在慢車道中央,非常容易造成塞車。
也因為腳踏車屬於慢車,因此可以將車停在機車停車格。但部份機車停車格為收費停車格,卻經常有腳踏車停在收費的停車格內,造成腳踏車騎士可以享受停車,卻不用付出停車的費用,對機車騎士不公。若腳踏車有車牌,且腳踏車騎士有辦理牌照,便可向腳踏車騎士收取停車費。
且若腳踏車騎上人行道時,有車牌也才方便行人檢舉違規腳踏車。
若政府希望比照歐美日先進國家,利用人民多騎乘腳踏車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就必須好好規劃腳踏車相關的交通處罰條例,不該放任腳踏車想怎麼騎就怎麼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