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
已附議138 (尚餘39日)
尚須4862個附議
台灣應學習新加坡,鞭刑納入刑法
台灣目前的刑法
性侵:
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駕:
第185條之3條第2項規定
肇事致死: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虐童:
第 286 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殺人:
第271條(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詐騙: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期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同時具備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的規定,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加坡鞭刑:
經過醫生確認身體狀況適宜、年齡介於18至50歲之間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以被判處鞭刑。
無論罪行的數量如何,每次庭審中,犯人最多只能被判處24下鞭刑。
如果庭審分多階段進行,鞭刑的總次數可能會超過24下。
未滿18歲的罪犯一次最多只能被判處10下鞭刑,並且使用的藤鞭會比一般的更輕。
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力對未滿16歲的青少年判處鞭刑,初等法院無權力對他們進行此類判決。
下者不會被判處鞭刑:
女性
年齡超過50歲的男性
死刑犯
變性人
建議
1.酒駕、販毒、性侵、虐童、殺人......這些犯罪者除了原先的懲罰外,應多加一項鞭刑,依據犯罪者的身體狀況、年齡、嚴重程度來決定鞭子的粗細和被鞭的次數
2.可以讓國民法官一同參與判決,比如是否要執行鞭刑
3.執行鞭刑的人需要經過專業的訓練,在執行鞭刑時,全程也須有醫護人員在場,隨時注意受刑者的狀況
4.建議在受刑附近放觀眾席,給其他罪犯近距離感受鞭刑的痛苦,這樣讓他們心生畏懼,有效降低他們的犯罪慾望
5.不用像新加坡一樣有區別待遇,只要是犯罪者,身體狀況經評估沒有問題,就可判鞭刑,未成年犯罪經觀察認為無悔改態度也可執行鞭刑,減少次數即可。
6.如果受刑人無法承受那就休息幾天再繼續執行鞭刑。
為什麼會希望台灣引進鞭刑
1.使犯罪者心生畏懼,犯罪率下降
2.增加刑法的嚴厲度
3.不用拖很久才執行
4.判刑標準不像死刑一樣高,可以有效懲處犯罪者
如果您覺得鞭刑違反人道主義,加入刑法不妥,那請您想想什麼人會被鞭,是善良的好市民,還是違反法律,因自身利益傷害別人的兇手。
利益
1.降低犯罪率
因執行鞭刑的要求低於死刑,所以有效減少人犯罪的機率,新加坡的受刑者也曾表示,寧願坐牢也不想要被鞭刑,可知鞭刑有震攝他人的功效
2.增加工作機會
因需要執行鞭刑的人,而這個人需要經過專業的訓練,每一下都需打在正確的位置,力道也須控制,所以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
3.執行時間快速
不用像死刑拖很久,也不用浪費彈藥
4.給受害家屬情緒上的抒發
影響
1.外交困難
許多國家已經在開始邁入廢死的議題,如果臺灣不廢死反而加入鞭刑,國際特赦組織、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可能會因此批判台灣,可能會造成他國的反感。
2.違憲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而鞭刑可能會被認為是酷刑或不人道對待,造成大法官釋憲壓力,有學者會認為這是社會退步
3.濫用權力
無法保證執行鞭刑者會遵照工作指示執行,可能會因個人因素而執行不當
4.對家屬的利益並非絕對
鞭刑是對已經犯罪的人做出的懲治,對家屬而言可能只是心理上的報復心態,是否真的促進司法正義會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