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IX
已附議1483 (尚餘17日)
尚須3517個附議
提議內容
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及相關法規,於各級公職候選人選舉公報新增「重大犯罪紀錄」欄位。
建議刊載內容包括:
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已確定之犯罪。
限於涉及公共利益或誠信之重大犯罪,例如:
貪污、圖利
賄選
偽造文書
詐欺
洗錢
組織犯罪
性犯罪
暴力重大刑案
應標示罪名、判決確定日期及刑度。
未經判決確定、已獲判無罪或偵查中的案件不得刊載,以保障無罪推定原則。
提升選民知情權
選民除了解候選人的政見與學經歷外,也能了解其誠信與守法紀錄,做出更完整的判斷。
提高政治透明度
公開重大犯罪紀錄,可避免選民須自行搜尋零散資訊,降低資訊不對稱。
促進候選人自律
候選人將更重視自身法治與誠信紀錄,提升整體政治文化。
降低資訊落差
偏鄉、高齡或不常使用網路的選民,也能透過選舉公報取得重要資訊,而不必依賴媒體或社群平台。
增進民主品質
讓選舉建立在更充分的資訊揭露之上,有助於提升選民對民主制度與政府公信力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