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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公報應條列候選人過去犯罪記錄

提議者 SIX

已附議1483 (尚餘17日)

尚須3517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6-07-29
檢核
2026-07-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

建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及相關法規,於各級公職候選人選舉公報新增「重大犯罪紀錄」欄位。

建議刊載內容包括:

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已確定之犯罪。
限於涉及公共利益或誠信之重大犯罪,例如:
貪污、圖利
賄選
偽造文書
詐欺
洗錢
組織犯罪
性犯罪
暴力重大刑案
應標示罪名、判決確定日期及刑度。
未經判決確定、已獲判無罪或偵查中的案件不得刊載,以保障無罪推定原則。

 

 

 

利益與影響

提升選民知情權
選民除了解候選人的政見與學經歷外,也能了解其誠信與守法紀錄,做出更完整的判斷。


提高政治透明度
公開重大犯罪紀錄,可避免選民須自行搜尋零散資訊,降低資訊不對稱。

促進候選人自律
候選人將更重視自身法治與誠信紀錄,提升整體政治文化。

降低資訊落差
偏鄉、高齡或不常使用網路的選民,也能透過選舉公報取得重要資訊,而不必依賴媒體或社群平台。

增進民主品質
讓選舉建立在更充分的資訊揭露之上,有助於提升選民對民主制度與政府公信力的信任。

 

執行時間45天
2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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