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言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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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姓名條例》規定,民眾更改姓氏時僅能選擇父姓或母姓。然而,隨著社會多元發展,姓氏不再僅是血緣的象徵,也承載了個人身份認同與文化傳承的需求。
建議修法,增列條文,允許民眾在符合法律程序與社會公益原則下,可選擇其他合法姓氏(如祖先其他姓氏、養育者姓氏、或有文化意涵之姓氏),而不僅限於父母之一的姓氏。
說明
1. 現行狀況:
《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更改姓氏限於「從父姓或從母姓」,其他姓氏並未被允許。
2. 修正必要性:
身份認同:有些人與父母疏離,或主要由祖父母、親屬養育,卻無法以實際養育者的姓氏作為姓名,與生活認同脫節。
文化傳承:部分家族有「復姓」、「古姓」等文化傳統,現行法律限制,使個人無法延續文化。
平等權益:現行規範僅限父母姓,忽略了民眾自主選擇的權利,與憲法所保障
1. 正面效益:
增進個人姓名選擇的自主權,符合多元社會價值。
回應少數群體(如單親、隔代教養、收養家庭)的實際需求。
豐富姓氏文化,促進文化多元發展。
2. 影響層面:
需建立一套審查及登記機制,避免惡意或不當取名。
政府需調整相關戶政系統,以因應更廣泛的姓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