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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並追蹤逃逸、失聯外勞,應以手機GPS定位查緝,追查後罰款、入獄服刑後再遣送回國

提議者 Heidi

已附議88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11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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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5-01
檢核
2020-05-0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06-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在外籍看護工的聘僱規定,為了確保本國照護人員的工作權,聘僱外籍看護的限制非常多。此規範保障本國勞工立意良善,但雇主通常仍舊聘僱外籍勞工的原因通常是因為外籍勞工薪資較低,且在工作要求較本國籍低,因此有外籍勞工,尤其外籍看護的需求,因此本案討論前提為外籍勞工的必要存在,而非檢討其對本國勞動力的剝奪。如前所述,外籍勞工的需求,乃在彌補該工作內容及條件,非本國勞工願意為之。本案提議重點在如何保障雇主、處理外籍勞工逃逸與失聯,並進而提供罰則增加逃逸阻力。

台灣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是亞洲最高(最少是前幾名),加上給外籍勞工的健保等福利,在亞洲引進外籍勞工市場上是有競爭力的。但目前台灣的現在制度以保護外勞、不保障雇主為主軸。台灣每年累計逃逸、失聯外勞根據移民署統計為5萬人,台灣雇主遇到外勞惡意失聯、逃逸不僅申訴無門、毫無保障,權責機關亦往往無法查獲逃逸外勞,直到該失聯外勞自行投案。通常投案都是獲取足夠報酬、決定回國,才自行投案。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外籍勞工失聯,如果移工是家庭看護類型的話,雇主要等滿3個月;如果移工的工作是家庭看護以外的工作(例如家庭幫傭),雇主要等滿6個月,向勞動部申請遞補。暫且不論遞補人力的家庭幫傭或工廠移工,通常申請到家庭看護的家庭,是家裡需要有「病人」需要接受照護。當外勞無故失聯,通常更是惡意遺棄照顧者(受害者),進行逃跑,為何懲罰的會是「受害者」跟其家屬?為什麼是讓這些需要照護人力的病人跟其家庭,被懲罰三個月不能再申請遞補? 之前法律規範仲介若遇外籍勞工在服務未滿一年失聯、逃逸,仲介會被扣點數,這尚且還可以敦促仲介公司協助規範外籍勞工,並協助雇主通報等。但其實問題根源不是出在聘僱者或仲介,而是出在外籍勞工、非法仲介、非法聘僱的雇主身上。

因此,本案建議:

增加線上舉報系統

讓雇主12小時失聯即可線上或是App 通報移民署,直接進入通報系統,幫助警方或權責單位緝查。根據目前法失聯外勞,在失去聯繫、逃逸的第一到三天失聯期,可以第一次通報,接著再行等待三天通報再正式通報確認失聯。如此一來加上若遇國定例假日,逃逸日期將累積七天以上。
停止外籍勞工逃逸懲戒雇主三個月無法遞補的規定

修正「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失聯,限制雇主三個月不得再聘請遞補的限制,尤其是照護病人工作的家庭看護工部分。又如現在武漢肺炎的疫情,引進外勞更困難,若最近逃逸的外勞仍舊有近兩千名,這其中又有一半是家庭看護工,亦即有一千個家庭,先得三個月不得申請遞補,得用各種方式來尋求照顧人力,接著再尋求國內移工(這個又是另一個大問題,因為缺工,不管多不適任的外勞都可以轉換)的幾個禮拜,再接著進行國外媒合。這樣總共最少會是半年的空窗期。

 
積極的取締逃逸外勞

每個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皆有手機。逃逸、失聯外勞,形同台灣非法勞工造成的社會安全破口。想像每年有五萬個不應該在台灣的外籍人士,違反法律的滯留在台,甚至非法工作。不用繳稅、沒有罰責,更造成像此次新冠肺炎非法看護或外勞造成的防疫破口,因此有必要「將社會安全設置在個人隱私之上」。建議規範每個外籍看護工在台工作,必須以其真實身分申請手機門號,必須是能追蹤其電話發話的系統,也能追蹤其行蹤,一旦發生逃逸跟失聯的狀況,再啟動其追蹤行蹤的功能。如同現在的細胞簡訊一樣,一般民眾或是公權力執行單位(如警察、移民署)附近出現逃逸、失聯外勞,手機APP 可以通知,並進行舉報。
外籍勞工失聯尋獲或其自首後,應面臨罰款、刑責、入獄服刑後再遣送回國

此建議參考新加坡的規定,依照法規,其有非法工作、非法居留等違法事由,該移工必須面臨罰款、刑責後,方得遣送回國。

(參考資料: a. https://www.mom.gov.sg/passes-and-permits/work-permit-for-foreign-domestic-worker/notify-mom-of-changes ; b. https://www.mom.gov.sg/faq/work-permit-for-fdw/what-will-happen-to-my-missing-fdw-when-her-work-permit-is-cancelled)

 
雇主回饋外籍勞工表現系統

若外勞不符合需求,或是有其他必須資遣的規定時,雇主送外傭回去後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回饋系統,而這回饋會送到各仲介以及外勞雇主上,未來有雇主都會看到這份回饋。建議若有不適任外籍勞工,在遣送回去後,此機制必須建立,作為雙向評估。當外籍勞工可以選擇更換雇主,雇主也必須有同樣的機制,保障自己。
雇主得停聘不合格之外籍勞工並將其遣送回國

當有外籍勞工威脅更換雇主、逃跑威脅仲介或雇主之事由時,得由權責單位偕同建立評估、輔導機制,若輔導失效,即由雇主進行下一個外傭的引進,並將不合格之外籍勞工遣送回國後,不得再來台工作。此可以保障雇主權利,並減少外籍勞工以逃跑作為解決方式的後果

利益與影響

我國對外籍勞工的保障,已經限制住雇主許多權益。但無限上綱保障外籍勞工,會使得他們隨時可以逃逸(從失聯勞工數目可得知肯定有動機跟好的報酬促使他們成為非法),也使得雇主在管理外籍勞工,非常困難。又比如我們奉公守法的雇主,也難抵非法仲介對外籍勞工的誘惑,以及供需不平衡造成外籍勞工逃逸的動機,完全沒有保障。

因此,在聘僱前的資料送審期間不在此案討論之列,但聘僱後到離職前,尚可透過此案所提的機制,防止眾多逃逸、失聯外勞的案例。畢竟每年失聯外勞五萬名,並非小數目,也絕對是國家安全的破口。若這些移工發生健康問題、刑事案件,都將是台灣社會的重大負擔。

另外,建立外勞不符合需求,或是有其他必須資遣的規定時的評估機制,可以保障優量雇主的權益。若雇主在外傭服務期滿或中途得中斷合約等條件構成後,外籍勞工回國或離職後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回饋系統,而這回饋會送到各仲介以及外勞雇主上,未來有雇主都會看到這份回饋。建議若有不適任外籍勞工,在遣送回去後,此機制必須建立,作為雙向評估。當外籍勞工可以選擇更換雇主,雇主也必須有同樣的機制,保障自己。

當然更重要的是,此案提議能更積極有效的取締逃逸外勞,而非被動等逃逸外勞在路上被警方或權責單位查獲,或是等其獲利了結後自行投案。透過科技追蹤外籍勞工軌跡,自可防止非法居留、非法工作之違法行為,並在如此新冠肺炎的疫情時,亦可避免逃逸外勞的防疫破洞,畢竟每個外勞在台灣都有手機,不可能追蹤不到,要不要有所作為而已。國家安全、人民安全,與個人隱私應有所取決,而追蹤軌跡將只在違法事實發生後,由權責單位開啟。

以上各提案,更建議政府相關制度不應以懲罰雇主和仲介為立意,大部分的雇主都是因為有具體需要才能引進外籍勞工來台,尤其是家庭看護工。當政府保障外籍勞工,極力倡導1995專線時,必須考量到雇主端的需求與保障。畢竟,雇主每個月繳交的就業安定基金,也為了聘僱外籍勞工造成台灣勞工就業市場緊縮作為彌補,但目前法規,都以保障外籍勞工為方向,實應予以修正。此提案將能保障優良雇主,不違法聘僱非法外勞等守法人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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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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