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外族
檢核未通過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2條雖規定「保證金數額,應以被告之財產狀況、案件性質及所犯罪名為斟酌標準」,
但實務上缺乏明確的計算準則與比例化標準,導致各地法院裁定金額差異極大,
出現「涉案金額上億、保釋金僅數十萬」等社會觀感失衡的案例。
為讓交保制度更具一致性與公信力,建議政府推動以下改革:
1. 建立保釋金比例公式或計算準則
依「被告年收入」、「總資產」、「涉案金額」、「法定刑度」等因素設定計算範圍,
例如年收入或資產的5~20%、或涉案金額的1~3%,並依逃亡與滅證風險調整上下限。
2. 強制納入「資產查核」項目
除收入外,應將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土地、股票、存款、公司持股等列入考量,
由法院或檢方透過財稅資料查核,防止高資產者以低額交保。
3. 交保裁定理由透明化
法院應公開說明金額計算依據與財力評估過程,提升制度透明度與社會信任。
1.對犯罪嫌疑人產生足夠嚇阻力
透過比例化與財力審查,讓保釋金與被告身分、案件嚴重程度相符,避免「輕罰重罪」的荒謬結果。
避免貧富不均,維持司法信任度
2.防止富者輕易交保、貧者難以交保的現象,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提升司法制度公信力:明確且透明的計算方式,有助社會理解法院裁量依據,增進司法公信與民眾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