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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由現行
「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改為
「提供職缺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目前就業市場效率低落,年輕人因為低薪缺乏誘因,故造成缺工,但因為薪資不透明,願意開高薪的企業,也不願意公開薪資搶人,造成缺工、低薪與失業,勞工與雇主雙輸。
此外,美國多個州已立法要求薪資透明,五人以上企業徵才需要註明薪資區間,以增加就業市場效率,也可以讓願意付高薪的企業更容易找到人才,而因為低薪環境想出國工作的勞工,可以留在國內發展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