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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勞工特別休假使用規範於《勞工請假規則》內。

提議者 雲凝月

已附議2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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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2-23
檢核
2021-02-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4-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因工作年資所取得之特別休假,日數規範寫於《勞動基準法》,

卻沒有規範"使用方式",通常是視個別雇主的工作規則或是內部管理規定。

有別於公務人員因年資所取得的年假,日數及使用規範階明訂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

 

依據勞動部先前於105/12/6三讀修正《勞動基準法》,將勞工的國定假日修改與公務人員天數相同,當時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可了解休假部分規範可考量勞工與公務人員一致性。

 

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因服務年資取得的年假,原以半日改為以每小時為單位,使更能彈性運用休假時間。

其所提之影響不論為公務人員或是勞工,皆有此需求。

 

因此建請新增勞工因年資所取得的特別休假,規範可以每小時使用於《勞工請假規則》中。

利益與影響

1.目前絕大多數勞工請假作業已經網路化,以線上系統申請請假,請假時數、日數可以自動核算,不會多增人事人員負擔。

2.勞動部106/9/29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故勞工相關假別使用方式以有以「小時」為請假單位,無須擔心人事人員的操作熟練度。

3.此項提案無經費需求,不會多增國家財務支出。

4.勞工同仁申請因年資取得的特別休假,不必再受限於雇主,僅能申請全日或半日,明定可以只請1或2個小時,對於有定期家庭事務處理需求者(如接送小孩、照顧長者等),尤有方便與體恤作用。

5.休假改為以小時為計算單位,對於休假中卻有臨時狀況須回辦公室之勞工人員,更能保障其休假權益。(依現行制度,勞工一經申請休假,被公司找回處理緊急事務,此情況下,雇主不會給予銷假。但是如果改以時計,則可部分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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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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