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cole lin
檢核未通過
法律主要的功能是為要導正人民有善良風俗習慣,讓人民能擁有高尚的品德水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
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但卻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督導人民遵守法規本乃屬受過訓練的警察來執行,但新增7-1條卻讓一般未受訓練的民眾代替警察執行法律,除了其專業程度令人懷疑之外,並會挑引起人民挾怨報復的心理,這跟白色恐怖何異? 注意你的政策培養出什麼樣的國民?
而警察局又為此行為設立專屬的網頁,就在目前人手一機的社會裡,不僅讓人民能隨手拍照上網檢舉,更變相鼓勵檢舉民眾罔顧道路安全而去佔據有利位置拍照。
因此提議:
1.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2. 刪除台北市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的網頁,其太過便民以致人民並未能對其檢舉的事實負責;或至少針對民眾檢舉的案件,可以透過網路申訴
3. 檢舉民眾應具備基礎交通規則的訓練,交通權責單位應對這些熱血民眾列管訓練並適度發予執法背心。
4. 對檢舉案件的申訴,檢舉人應到庭,否則檢舉案件不成立。
1.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2. 刪除台北市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的網頁,其太過便民以致人民並未能對其檢舉的事實負責;或至少針對民眾檢舉的案件,可以透過網路申訴
利益:
A. 培養正確負責的國民道德觀
B. 減少警務人員處理審核、立案這些非專業的不當檢舉
3. 檢舉民眾應具備基礎交通規則的訓練,交通權責單位應對這些熱血民眾列管訓練並適度發予執法背心。
4. 對檢舉案件的申訴,檢舉人應到庭,否則檢舉案件不成立。
利益:
C. 有效執法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