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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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
台灣羽球黃金男雙麟洋配,在東奧勇奪金牌為國爭光。因隸屬土地銀行具公務員身分,若接廣告代言,引起是否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疑慮。
據新聞報導,目前行政院傾向以「個別專案」的方式,特許麟洋可接代言。筆者認為,台灣優秀選手接廣告代言名正言順,何需「特許」?問題的癥結點,在於不合時宜的法令規定。因此提案修改公務人員服務法,讓後繼更多優秀的運動選手無兼職代言違法之憂,更無需申請政府專案特許衍生開後門之嫌。
近期亦有公務員於下班時間兼任球評遭罰的新聞。筆者認為既是下班時間,公務員發揮自身的第二專長,講評球類賽事為觀眾服務,何過之有?回頭來看,公務人員不得兼職的規定,是遠在戒嚴時期訂定的法令。台灣已解嚴甚久,此刻民主多元的台灣社會,實不應受制於戒嚴思維的束縛,確有修法的必要。
※提案
1、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不得兼薪)←請修法廢止此條文,已不合時宜。
2、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建議修法為「公務員不得經營與職務具利害關係之商業或投機事業」。
1、提升運動國手公務員的自主權,讓台灣的體育改革邁出關鍵一步。
2、公務員於下班自主時間,在不違法或職務利害衝突的前提下,可兼職發揮個人專長,為大眾提供更多面向的服務,促成專才適用與社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