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XENA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但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次年度休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的規定,改以「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實質照顧申請育嬰留停人員之休假權益,並避免變相懲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
1. 現行制度不利當年度休假安排且極可能造成業務運行影響: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如以該人員28日休假、當年度請畢10個月育嬰假並於當年度復職為例,則該員遭遇情況即為,其必須在當年度上班之2個月請畢28天休假,顯然不利於當年度休假之安排,若欲請畢也極可能造成業務之影響,在不影響業務而無法請畢休假,該休假又無法留用至次年度的情況下,顯然造成該申請育嬰留停人員實質休假權益之喪失。
2. 次年度休假減少是變相懲罰申請育嬰留停人員:
再者,次年度休假按照目前制度係以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以上情為例,該申請育嬰留停人員次年度休假實際僅有4.6天(28/12*2≒4.6),顯有變相懲罰申請育嬰留停人員之嫌,而與立法理由表明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的目的背道而馳。
3. 建議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但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次年度休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規定,改以「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以符合立法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之初衷,補貼育嬰留停人員當年度休假喪失之權益,並實質發揮育嬰留停制度照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