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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8條2項但書,育嬰留停次年度休假改按申請育嬰留停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提議者 XENA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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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4-28
檢核
2018-04-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6-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但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次年度休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的規定,改以「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實質照顧申請育嬰留停人員之休假權益,並避免變相懲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

利益與影響

1.      現行制度不利當年度休假安排且極可能造成業務運行影響: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如以該人員28日休假、當年度請畢10個月育嬰假並於當年度復職為例,則該員遭遇情況即為,其必須在當年度上班之2個月請畢28天休假,顯然不利於當年度休假之安排,若欲請畢也極可能造成業務之影響,在不影響業務而無法請畢休假,該休假又無法留用至次年度的情況下,顯然造成該申請育嬰留停人員實質休假權益之喪失。

2.      次年度休假減少是變相懲罰申請育嬰留停人員:

再者,次年度休假按照目前制度係以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以上情為例,該申請育嬰留停人員次年度休假實際僅有4.6天(28/12*2≒4.6),顯有變相懲罰申請育嬰留停人員之嫌,而與立法理由表明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的目的背道而馳。

3.      建議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但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次年度休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規定,改以「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以符合立法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之初衷,補貼育嬰留停人員當年度休假喪失之權益,並實質發揮育嬰留停制度照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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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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