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喪
尚須0個附議
「因為有案底,什麼都做不了,到哪都是處處受歧視,哪裡都不要有前科的人,政府、教誨師都說不會因為這樣小事而貼上標籤的!可是哪有可不貼上標籤呢? 只要一查便可知道了!出來後體驗到的和想的天差地別。」
而台灣社會犯下輕罪的青年人逐漸增加下,其中大多數為車禍而造成的過失傷害或著所犯罪刑並非重大刑事案等,讓她們選擇生存困境越來越多,甚至在社會上都有可能會被打上「罪犯」的烙印的陰影上,即使「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未顯示,但公開判決書往往可能成了致命傷的關鍵。
因此希望將目前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的封存規定擴大適用至成年人。
讓誤入歧途或著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地人們在社會中已成了弱勢族群,是否給予生存空間呢?。
例如:美國「犯罪紀錄消滅」及近期中國全國人代表提議的「輕罪前科消滅 」,對於台灣法治改革上是否更有人性化呢?
-
現今台灣社會中不僅勞動力供給不足、讓尋找工作的人們已極其困難了,更何況這社會上到處都是歧視著有前科者或著輕罪者。
隨著科技的發達許多企業人員僅僅用名字就能查出判決書,讓有心向善之人變得更加難以生存
對於同姓同名之人或許是無冤之災,而這對有悔改之心的初犯者不也是另外一種傷害、絕路嗎?
且近兩年大學生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情況下,了解許多犯罪不是主觀意願的,有很多只是受了牽連的,還有一些是剛踏入社會沒有社會經驗被騙了
這些人自己本身就是一個受害者,卻得失去夢想還要背負著罵名艱難的行走。
那些已有悔改之心的人服刑完畢依然被貼上「罪犯標籤」,與文明司法理念和現代社會法治理念未必相符
在心理上產生負擔,很難順利融入社會。為什麼不能給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即使當事人接受前科、犯罪人的標籤,卻在社會中碰壁灰心喪志之下只好走回頭路
使得他們無法生存,只好走上相同的道路,一錯再錯,直到過完那惡性循環的人生。
難道一次錯誤,就該終身受罰了?
-
在美國犯罪記錄是可以消除的,消除犯罪記錄有助於順利的找到工作。
美國是採用前科消滅制度的典型代表。20世紀50年代,刪除成年犯罪人判決記錄的主張開始在美國被提出。
進入21世紀,聯邦層面,國會眾議院先後提出多個犯罪記錄消滅法的議案,但均未獲得通過。
一、什麼叫做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就是指之前有過犯罪的經歷,在個人檔案裡會有犯罪行為的相關記錄。但是在美國犯罪記錄是可以消除的。
通過消除犯罪記錄,在個人的檔案中就不會再顯示出曾經有過犯罪的經歷了。也就是說在找工作時,雇主也不會看見應聘者之前有過犯罪的經歷了。
二、消除犯罪記錄:要是有犯罪行為,在定罪之後,都要履行法庭判定的懲罰性規定,例如:罰款、進行社區勞動等。
一般會給一個緩刑期。這個緩刑期就是說規定進行的懲罰,罰款、做義工、到鐵道旁邊撿垃圾或是其他懲罰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做完,便可向法官提出一個消除犯罪記錄的動議或著提出自己已經順利按時地履行完成了規定的懲罰。
三、說明清除犯罪記錄的目的:例:告訴法官自己想要清除犯罪記錄,是為了順利找一份工作,可以養家戶口,可以生存下去。
若法官認為犯人所寫的「消除犯罪記錄的動議」不夠清楚,那麼他會給出一個出庭日期,讓你到法庭來,他親自問一些問題,你要面對面地向法官來陳訴消除犯罪記錄的理由。
而中國所提議出「輕罪前科消滅」
該制度設立有助於預防犯罪,減少部分行業的風險,也讓更多人深刻認識到犯罪的沉痛代價,進而遠離違法犯罪。
曾受過輕罪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封存其犯罪記錄,使其複歸社會的不利狀況消失,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製度。
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台灣社會裡犯下輕罪的青年人、大學生逐漸增加下,讓他們在社會上都有可能會被打上「罪犯」的烙印的陰影上,更何況誰能保證人們不會用異樣眼光去看待?
一般人民或許此仍有顧慮甚至高喊「犯罪就應該付出代價,刻骨銘心才行!」「活該!一輩子都該遭社會唾棄,這是他自作自受」
如果有人感覺被社會徹底拋棄了,未來沒有希望無法生存,那在情況下就會破罐破摔,導致重新犯罪或著輕生.
因此希望將目前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的封存規定擴大適用至成年人。
前科消滅制度在法定條件下,有許多國家抹消曾經受刑事處罰人的犯罪紀錄,從而恢復其社會地位,減少或消除其過去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影響。
允許初犯且所犯罪刑並非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者在一段時間內,如果他們沒有再次犯罪,就可以封存甚至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給於塗銷的機會,從而恢復其社會地位,減少或消除其過去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影響。
讓悔改之心的人有利於回歸社會,給人改正錯誤的機會並減少累犯的可能性,進而減少犯罪率。
當然所有的犯罪記錄並不是都可以清除,
例:性騷擾、強姦、殺人、涉及兒童的性犯罪、販毒、武裝搶劫等重大刑事案件
這些都是極其惡劣的、暴力的犯罪,這樣的刑事案件不能消除犯罪記錄的。
這種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社會再次接受和融入這些人們,同時也是一種激勵他們保持良好行為的機制。
相關連結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