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Eric
檢核未通過
在2018-11-29有網友提案:支持修正公民投票法,明定不得透過提出公投案方式,限制、剝奪、或減少人民享有之基本權利。
以上提案立意良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少數人權不受多數決而喪失,此提案己獲得超過5000人附議通過。
但提案中對於「基本人權」的內容,並未說明清楚。
我查中華民國憲法中對於「基本人權」並沒有直接的明文定義,只見網上有人說是四項: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
維基百科對於人權的定義則是︰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
而本次公投有些提案可能違反了「基本人權」,但對於那些提案有違反、那些沒有,以及是否得提出公投則仍未有定論。
故在此列出公投提案,以及是否得提出公投的理由如下,請網友附議以及回應。
也請政府參考網友及專家的意見或進行更深入的民調做為施政及修法參考。
關於能源及食安相關的公投提案:第七、八、九、十六案。
不得提出公投的理由:火力發電廠會產生空污及極高的碳排發,核能也可能會有放射性污染,威脅人民的生命及財產,
基本上己違反基本人權,故不得公投,請政府依職權降低火力發電,降低之比例、是否進口核食及核電延役依專業考量執行即可。
得提出公投的理由:火力發電及核能威脅人民的生命及財產,雖己違反基本人權,但這些公投案內容意在保障、增加人民權益,
為導正政府錯誤的能源政策,避免受到政黨包裏政見,故得提出公投,逐條投票表決。
關於同婚相關的公投提案: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案。
不得提出公投的理由:同性婚姻依釋字748解釋應該屬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故不得提起公投。
得提出公投的理由:同性戀雖屬個人自由,但因大修民法會影響多數異性戀的權益,故屬於少數人之「自由權」侵害大多數人之「受益權」,為避免受到政黨包裏政見,故得提出公投,逐條投票表決。
關於正名相關的公投提案:第十三案。
不得提出公投的理由: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屬於運動員之「受益權」,在台灣沒有核彈保護及經濟實力的情況下提出正名只會讓選手
失去參賽權,也就是選手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不得提起公投。
得提出公投的理由:參加國際運動賽事雖屬於運動員之「受益權」,但也是多數人民的「尊嚴權」,少數人之「受益權」不應侵害多數人
的「尊嚴權」,故得提出公投表決。
請網友附議以及回應:[提案編號]+(O:得提出公投)/(X:不得提出公投)
例如:7(X),8(X),9(X),10(X),11(X),12(X),13(X),14(X),15(X),16(X)
平等權不應受多數決而喪失,但參政權(公投)也是基本人權之一,兩者應適當平衡,以免過度限縮另一方而造成困擾。
本提案希望找出此平衡點,以避免基本人權議題持續影響政治,內耗資源。
同時也為了避免政府接受不充分的資訊造成回應失誤,故借用此平台進行民調,提供給政府做為施政及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