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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義務對等履行與尊嚴善終特別條例

提議者 黃先生

已附議16 (尚餘44日)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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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3-18
檢核
2026-03-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提議內容

本案旨在解決台灣長照家庭因「扶養義務不均」及「遠方親屬過度干預」所導致的照顧者崩潰與末期病患受苦問題。提議建立一套結合「經濟制衡」與「警察即時執法」的硬性機制,核心包含以下四大支柱:

1. 長照扶養費強制代收代付(健保化):

機制: 凡家中有經巴氏量表或長照評估核定之失能者,政府應自動核算所有法定扶養人(子女)之分擔金。

執行: 採統一標準(如地區最低生活費比例)收費,由政府直接從子女薪資扣繳或發單。不繳納者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比照健保與欠稅處理。

2. 醫療決策權「3+1」自動轉換機制:

判定: 凡欠繳分擔金達 3 個月,且無實際照護事實之子女,法律推定其已實質放棄扶養。

催告: 由政府發出為期 1 個月 之最終催告。

喪失與默認: 催告期滿仍未履行義務者,法律自動剝奪其醫療決策參與權,並「默認」其支持主要照顧者與醫師達成之任何善終決定(包括安樂死、撤除無效醫療)。

3. 長照騷擾刑事化與警察即時拘役:

權利賦予: 授予主要照顧者「個人警告權」。

處置: 凡經主要照顧者個人發出騷擾警告後,對方仍有干預(含通訊軟體情勒或現場鬧場)之行為,警察獲報後應憑政府之「決策權喪失證明」直接將其帶走處以拘役。

法院禁區: 法律應明定此類爭議法院不予受理,防止無權者利用惡意訴訟折磨在地照顧者。

4. 遺產補償與債權優先:

欠繳之費用列為遺產分配之第一順位優先債權。若無遺產可扣且人在國外,則維持「默認支持安樂死」之法律效力,完全排除其任何法律干預權。

二、建議事項與實施預期效果

保障病患尊嚴: 排除「遠方孝子」因罪惡感或面子導致的無效醫療(插管、延命),讓病患獲得真正的人道終結。

減輕照顧者負擔: 透過法律強行介入經濟負擔,保障實際出力者的生活與尊嚴,不再讓其孤軍奮戰。

司法與行政效率: 簡化繁瑣的民事扶養費訴訟,將紛爭解決在行政端與執法前端,避免資源浪費。

穩定社會秩序: 讓「出錢、出力、決策權」三者對等,導正「不顧卻愛管」的長照歪風。

利益與影響

1. 終結「長照悲劇」與「照顧者剝削」:

實質利益: 本案將長照責任「法制化」與「透明化」。透過政府強制代收分擔金,確保實際照顧者獲得應有的經濟支持。

心理影響: 透過「個人警告即拘役」與「法院不受理」條款,建立法律防火牆,徹底排除遠方親屬的「情緒勒索」與「惡意興訟」,讓照顧者不再孤立無援。

2. 節省國家無效醫療之巨額支出:

經濟利益: 台灣每年有數萬名中重度失智或癱瘓患者,在缺乏家屬共識下維持「無效醫療」(如長期插管、人工營養)。若能透過「3+1 默認支持機制」排除不出力者的干預,每年預估可為健保節省數十億至上百億元的無效支出,將資源轉向更有意義的醫療照顧。

3. 實現末期病患的「真尊嚴善終」:

人道影響: 避免病患因家屬間的糾紛或遠方子女的罪惡感,被迫在病床上忍受漫長的痛苦(如褥瘡、反覆感染)。

決策效率: 透過法律認定的「欠費即喪失決策權」,讓醫師能直接與主要照顧者達成共識,執行安樂死或撤除醫療,讓生命在最平靜的時刻落幕。

4. 導正社會風氣與家庭倫理:

價值重塑: 確立「權責對等」原則,打破「不出錢、不出力卻擁有最高決定權」的荒謬現狀。

警示作用: 讓所有子女明白,扶養義務是法律強制責任。若選擇「消失」或「賴帳」,法律將自動沒收其干預權,這能促使家庭成員更理性地參與長照協商。

5. 降低司法與警察機關的無效負擔:

行政利益: 法律明定法院不予受理長照分擔金與決策爭議,能大幅減少家事法院的訴訟積案。警察依據政府證明即時執法,減少家庭糾紛演變為刑事血案的社會成本。

 

執行時間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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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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