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通姦與近親相姦,違反的為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也就是社會秩序(因為這些都是你情我願的(有任何一方有被強迫嗎?),並沒有所謂的受害者,做這些事情,天會下紅雨嗎?),所以應當使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而不是刑法)來保護,違反者就處以罰鍰即可,而且,通姦與近親相姦在以下這些國家均為完全合法:日本、南韓、印度、法國、比利時、西班牙、阿根廷,等國家
所以建議把通姦與近親相姦的相關法律,從刑法移到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法之一),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加:
*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25萬元以下罰鍰。其相姦者亦同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35萬元以下罰鍰
* 同時觸犯以上兩項者(例如一個男生已經有老婆了,卻跟自己的妹妹發生你情我願的性行為),處55萬以下罰鍰
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權,因為性自主權是屬於人權之一,台灣是一個注重民主人權的國家,自願通姦與自願近親相姦,使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而不是刑法)處罰(處以罰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