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貨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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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二、汽車貨運業,營業項目係載運貨物無固定路線,營業貨車行駛範圍多有跨縣市、全省載運之業務,而地磅處所設置地點,無論 是國道或各縣市轄管,均各自不同,往往本業所屬車輛駕駛人因夜間、下雨等視線不良狀況,未看見號誌指示或開過頭,而被員 警攔查舉發未依規定進入地磅站逃磅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對我多數良善汽車貨運業駕駛人極不公平。
三、前項裁罰係屬行為人(即汽車駕駛人)違規,本汽車貨運業者當請所屬駕駛人繳納,惟實際情節對我汽車貨運業駕駛人極不公平, 且罰鍰太高,直接影響所屬駕駛人生計問題甚鉅,故建議未依規定進入地磅站逃磅者,得視實際情節減低罰鍰或以不舉發為適 當。
一,未依規定進入地磅,陳情分類為 拒磅/過失過磅/逃磅 三種處分。
1,拒磅(九萬以上)
遭員警攔查或追緝,駕駛員仍堅持拒絕過磅或停車,表示貨物超載利益,或者實際過磅超載罰鍰大於九萬元,應再加重拒磅罰鍰金額。
2,過失過磅(一萬以下)
未依規定進入地磅站車輛,遭員警攔查當下,若是駕駛員主張當場補磅,經證明無超載或其他不法情事,即無逃磅動機,以過失過磅一萬元以下處分。
3,逃磅(舊制一萬)
以監視畫面舉發,無法辨別駕駛人是否為蓄意逃磅,同樣以舊罰則一萬元罰鍰處分。
二,過磅執法設備檢討
1,當載重大貨車車號未顯示於CMS,且該車輛亦未進入地磅站過磅時,即視為逃磅,第三道門架設置之錄影及執法設備將會啟動,並將逃磅車輛資料「立刻」提供給國道公路警察追緝過磅,經員警追緝仍拒絕者,以拒磅再加重處分。
2,科技日益發達,既然動態地磅可主動篩選「無超載」車輛,何不反向主動篩選「超載」車輛入靜態地磅確認?依照目前作業方式,事隔數十日再由監視畫面職權舉發,駕駛人也無從舉證,且浪費機關處理申訴人力,何不當下將逃磅車輛資訊,「立刻」提供給員警追緝查察,避免眾多良善駕駛人,因非蓄意逃磅因素反遭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