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本署)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自107年8月1日起推動擴大未滿2歲育兒津貼與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與各部會共同營造友善的育兒環境,是讓兒童、家長、保 母與托嬰中心及政府四贏的一項政策。其中托育準公共化設計係由政府與符合資格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簽約合作,簽約托嬰中心需經地方政府評鑑達乙等以上,且簽約期間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故在服務品質方面進行把關,讓家長可以安心送托。
二、 現行托育人員照顧比之規定,係經歷多次會議邀請各地方政府、業者代表及專家學者們共同討論研商後所達成的最大共識。惟防杜兒童人身安全受侵害並維持穩定托育服務品質,非單靠調整照顧比可達成,應從建立友善職場環境著手。爰為維護托育人員勞動權益,並落實改善及薪資待遇,本署於107年7月31日衛授家字第1070901839號令發布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附件1)。依據該要點第21條規定,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者,自本要點施行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000元,且4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且前項托育人員之投保薪資已達2萬8,000元以上者,應建立調薪機制,並應於3年內全數達3萬元以上,提高托育人員待遇、穩定人力;截至107年底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000元者已達42.19%,本署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執行。
三、 強化托育人員心理輔導部分,地方政府每年在職訓練課程,其中開設有關「身心社會健康」課程,提供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舒緩其身心壓力,截至108年8月已開700多堂相關課程,滿足托育人員需求;另透過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瞭解其照顧狀況,並給予指導,達到促進專業成長與提升照顧品質。
四、 針對兒童受不當照顧情事,本署於108年4月19日通函全國22個縣市政府,要求持續加強落實對托嬰中心評鑑及輔導管理(附件2),並於同年5月1日召開「托嬰中心業務查核、管理及評鑑機制檢討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就目前執行訪視輔導及評鑑情形檢討精進;另運用資訊管理系統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與管理,以阻卻不適任托育人員再任職托育相關工作;並由地方政府透過定期與不定期訪視輔導及在職訓練,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同時對於有不當照顧者,特別加強訪視輔導頻率,以確實把關托嬰中心服務品質。
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8年4月24日公布增訂托嬰中心應裝設錄影監視設備規定,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另本署已召開「托嬰中心監視器錄影設備設置管理與資訊蒐集及查閱處理利用辦法(草案)研商會議」,目前已完成草案,刻循法制程序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研商辦理情形
一、 連繫提議人瞭解議題訴求
本署於108年5月15日連繫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並邀請提案人參與108年6月25日「108年第1次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繋會報」進行專題諮詢,後續並邀請參與相關會議。
二、 考量托育準公共化政策實施剛屆滿1年,在確保施政穩健的原則下,本署已針對托育相關業務及法規持續綜整意見通盤檢討,並召開會議如下,後附各會議決議摘要(附件3):
(一) 108年5月1日「托嬰中心業務查核、管理及評鑑機制檢討會議」
(二) 108年4月30日、6月11日及6月28日「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研商會議」
(三) 108年6月25日「108年第1次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繋會報」
(四) 108年7月12日「托嬰中心設置標準研商會議」
(五) 108年7月25日「托嬰中心調降照顧人力比成本計算諮詢會議」
(六) 108年7月29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修正諮詢會議」
(七) 108年8月6日「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研商會議」
參採情形
一、 針對「家外送托發生兒虐情事進行相關檢討」已參採,本署108年5月1日召開「托嬰中心業務查核、管理及評鑑機制檢討會議」(附件3),強化輔導強度,並請地方政府針對托育人員流動率高者、收托兒童接近滿額者、曾獲家長申訴者等,進行不定期查訪。
二、 有關托育人員薪水、工時與心理輔導等勞動條件的改善,本署已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要求應逐年調整托育人員薪資達2萬8,000元,另外地方政府每年在職訓練課程皆有開辦相關心理輔導課程,提供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舒緩其身心壓力,並透過訪視輔導瞭解其照顧狀況,並給予指導,達到促進專業成長與提升照顧品質。
三、 「降低托嬰中心照顧人力比」持續研議中,本署108年7月12日「托嬰中心設置標準研商會議」已納入討論,決議另邀專家學者及托嬰相關團體代表針對托嬰中心營運成本細算分析後,再予研議;爰於7月25日續予召開「托嬰中心調降照顧人力比成本計算研商會議」,多面向進行整體檢視,並廣納各界意見研議處理方式。
四、 訂定「托嬰中心設置監視錄影設備相關規範」已參採,本署自108年4月30日至6月28日已召開3場「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研商會議」,刻正循法制程序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後續推動規劃
一、 依托嬰中心不同設置規模、照顧人力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案,研議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另訂專章(篇)之方向處理。
二、 研修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強化與政府簽約對象之管理查核,並落實托育人員提高薪資待遇之條件。
三、 托嬰中心監視器相關設置、利用及管理辦法草案,俟完成法制程序後發布實施。
四、 「托嬰中心設置標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及「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等修法作業目前仍須廣納多方意見,將於進度更新時,於本平臺上架公告。
分析說明
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本署)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自107年8月1日起推動擴大未滿2歲育兒津貼與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政策,與各部會共同營造友善的育兒環境,是讓兒童、家長、保 母與托嬰中心及政府四贏的一項政策。其中托育準公共化設計係由政府與符合資格的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簽約合作,簽約托嬰中心需經地方政府評鑑達乙等以上,且簽約期間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故在服務品質方面進行把關,讓家長可以安心送托。
二、 現行托育人員照顧比之規定,係經歷多次會議邀請各地方政府、業者代表及專家學者們共同討論研商後所達成的最大共識。惟防杜兒童人身安全受侵害並維持穩定托育服務品質,非單靠調整照顧比可達成,應從建立友善職場環境著手。爰為維護托育人員勞動權益,並落實改善及薪資待遇,本署於107年7月31日衛授家字第1070901839號令發布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附件1)。依據該要點第21條規定,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投保薪資低於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者,自本要點施行之日起3年內,應至少85%以上之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000元,且4年內應全數符合規定。且前項托育人員之投保薪資已達2萬8,000元以上者,應建立調薪機制,並應於3年內全數達3萬元以上,提高托育人員待遇、穩定人力;截至107年底托育人員投保薪資達2萬8,000元者已達42.19%,本署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執行。
三、 強化托育人員心理輔導部分,地方政府每年在職訓練課程,其中開設有關「身心社會健康」課程,提供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舒緩其身心壓力,截至108年8月已開700多堂相關課程,滿足托育人員需求;另透過定期及不定期訪視輔導瞭解其照顧狀況,並給予指導,達到促進專業成長與提升照顧品質。
四、 針對兒童受不當照顧情事,本署於108年4月19日通函全國22個縣市政府,要求持續加強落實對托嬰中心評鑑及輔導管理(附件2),並於同年5月1日召開「托嬰中心業務查核、管理及評鑑機制檢討會議」,邀集各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就目前執行訪視輔導及評鑑情形檢討精進;另運用資訊管理系統協助地方政府有效督導與管理,以阻卻不適任托育人員再任職托育相關工作;並由地方政府透過定期與不定期訪視輔導及在職訓練,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同時對於有不當照顧者,特別加強訪視輔導頻率,以確實把關托嬰中心服務品質。
五、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8年4月24日公布增訂托嬰中心應裝設錄影監視設備規定,保護兒童人身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另本署已召開「托嬰中心監視器錄影設備設置管理與資訊蒐集及查閱處理利用辦法(草案)研商會議」,目前已完成草案,刻循法制程序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研商辦理情形
一、 連繫提議人瞭解議題訴求
本署於108年5月15日連繫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並邀請提案人參與108年6月25日「108年第1次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繋會報」進行專題諮詢,後續並邀請參與相關會議。
二、 考量托育準公共化政策實施剛屆滿1年,在確保施政穩健的原則下,本署已針對托育相關業務及法規持續綜整意見通盤檢討,並召開會議如下,後附各會議決議摘要(附件3):
(一) 108年5月1日「托嬰中心業務查核、管理及評鑑機制檢討會議」
(二) 108年4月30日、6月11日及6月28日「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研商會議」
(三) 108年6月25日「108年第1次托嬰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繋會報」
(四) 108年7月12日「托嬰中心設置標準研商會議」
(五) 108年7月25日「托嬰中心調降照顧人力比成本計算諮詢會議」
(六) 108年7月29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修正諮詢會議」
(七) 108年8月6日「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研商會議」
參採情形
一、 針對「家外送托發生兒虐情事進行相關檢討」已參採,本署108年5月1日召開「托嬰中心業務查核、管理及評鑑機制檢討會議」(附件3),強化輔導強度,並請地方政府針對托育人員流動率高者、收托兒童接近滿額者、曾獲家長申訴者等,進行不定期查訪。
二、 有關托育人員薪水、工時與心理輔導等勞動條件的改善,本署已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要求應逐年調整托育人員薪資達2萬8,000元,另外地方政府每年在職訓練課程皆有開辦相關心理輔導課程,提供托育人員相關情緒支持,以舒緩其身心壓力,並透過訪視輔導瞭解其照顧狀況,並給予指導,達到促進專業成長與提升照顧品質。
三、 「降低托嬰中心照顧人力比」持續研議中,本署108年7月12日「托嬰中心設置標準研商會議」已納入討論,決議另邀專家學者及托嬰相關團體代表針對托嬰中心營運成本細算分析後,再予研議;爰於7月25日續予召開「托嬰中心調降照顧人力比成本計算研商會議」,多面向進行整體檢視,並廣納各界意見研議處理方式。
四、 訂定「托嬰中心設置監視錄影設備相關規範」已參採,本署自108年4月30日至6月28日已召開3場「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草案)研商會議」,刻正循法制程序辦理相關作業事宜。
後續推動規劃
一、 依托嬰中心不同設置規模、照顧人力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案,研議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另訂專章(篇)之方向處理。
二、 研修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強化與政府簽約對象之管理查核,並落實托育人員提高薪資待遇之條件。
三、 托嬰中心監視器相關設置、利用及管理辦法草案,俟完成法制程序後發布實施。
四、 「托嬰中心設置標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及「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等修法作業目前仍須廣納多方意見,將於進度更新時,於本平臺上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