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高巴黎
已附議11326 (尚餘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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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過度偏重「教化優先」與「保護主義」,導致少年犯下割頸、殺人等惡性重大罪行時,仍能受惠於《刑法》第 63 條之強制減刑,甚至在短期服刑後即可假釋出獄。這種「輕判」與「過早放人」的現狀,不僅無法對潛在犯罪者產生嚇阻作用,更是對被害者家屬傷口上的二次灑鹽,嚴重動搖國民對司法的信任。
希望能落實以下三點,提高威嚇力和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重罪不強制減刑:修正《刑法》第 63 條,針對犯下殺人、重傷致死等剝奪生命權之重罪少年,應排除「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限制,回歸依罪行嚴重程度量刑。
• 提高假釋門檻:針對重大暴力犯罪之少年犯,應比照成人重刑犯延長假釋申請年限,或設定最低實質服刑比例(如需服滿刑期 4/5),嚴防惡徒輕易回歸社會。
• 移轉一般刑事審判:涉及致人於死之案件,應強制由少年法庭移送一般檢察署起訴,依刑事程序公開審理,確保審判透明度與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透過修法,我們要求法律應同時具備「懲戒」與「教育」功能,而非僅單向保護加害者。唯有讓罪責與刑期相符,才能捍衛受害者的基本人權,重建社會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