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Qcc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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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產假(懷孕20周以上),勞工為8星期(含假日),公務員為42天(不含假日),不管哪項,皆大約為期兩個月左右;支全薪。
建議修法改為:
1.產假延長至三個月,三個月都支全薪(最好)
2.產假延長至三個月,第三個月支半薪(尚可),母親可決定休不休。
3.產假延長至三個月,第三個月不支薪(沒魚蝦也好),母親可決定休不休。
會有此建議,是因為這幾個月開始當爸之後,才深刻體認當母親(媽媽)的辛苦。且政府不是一直鼓勵生育,我覺得是可以好好思考參考看看。建議
原因如下:
1.現在很多都是雙薪家庭(必須為雙薪以分擔家計與開銷),母親休完約兩個月產假後,白天開始上班,晚上又要顧小孩,非常勞累若能多一個月緩衝,不無小補。(兩個月寶寶有的還不穩定,很"歡",日夜顛倒的話母親根本不用睡了,比當兵還累...)
2.現在很多年輕人因工作關係都離鄉背井在外縣市工作(租房子...等),長輩無法幫忙顧,且都丟給長輩感覺很不負責任,且長輩也會很勞累。更不用說一般媽媽都希望可以自己顧寶寶,若能多延一個月緩衝,相信有利無害。
3.老公很多工作必須(晚中早,假日)輪班,或工時較長(12小時,或責任制),或是須留守待命(軍警),或豬隊友(手機遊戲太發達!?),導致無法幫忙分擔照顧工作,所以很多家庭都必須媽媽一個人1對1,甚至1對多...多休一點隊媽媽一定有幫助。
4.現在環境賀爾蒙很多,冰品誘惑甚大,導致難受孕體質增加許多,很多媽媽需要長期臥床安胎,忍受懷孕各種不便與痛苦,生產後光月子就要一個月(40天)左右了,剩下一個月能調適寶寶,倘若產假能再增一個月,至少母親心理壓力等等會減緩些。
以上,感謝閱讀,我想這種實質的給假或給薪,比起送一些543的贈品,來的實際多了。
至於有人說可以產假完接著請育嬰假呀,我想...現實是殘酷的,除了軍公教外,很多請了育嬰假,職缺就不保了(包括國營事業!!!!),甚至請產假就一直讓妳調單位,搞到妳自己離職大有人在(私人公司)。且家裡若不缺錢當然請阿,就是需要媽媽回去上班幫忙賺錢才捨不得請育嬰假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