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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優先權 問題

提議者 Sean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第1項第六款 及99條第1項第三款 : 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這樣的規定有個BUG,不太合理!會拖累整體通行速率!

問題發想:

之前掃墓回程在關渡大橋上遇到的狀況, 八里往台北 方向由內側車道要切到外側車道時,由於車多壅塞,親戚可能很少開關渡大橋,竟然停下等切換車道,造成後車更堵了!
我問他怎麼停下來,他説因為沒有人讓行,一台緊接一台,他切不進去….
在台灣開車就是要臉皮厚不能太客氣,否則還真是寸步難行!
這讓我想到之前在高速公路上超車的情況,我看到左後距離夠,打方向燈準備換到內側,它就加速追上來。我關掉方向燈,它又減速退回去!試了好幾次都這樣!想說減速讓它先過,結果它也減速!想說打燈馬上切出去卻又怕它有錄影,只能跟它慢慢耗!
當時很想再買一台記錄器錄後方狀況,但是又想到似乎沒有法條可以告發,便打消沒買。
我想說的是在 變換車道優先權 的問題上,目前這樣的規定似乎不太合理(還是我對這規定的理解有誤)?因為這樣會造成:
1. 像在前例中,類似橋樑、高架道路上必需在短距離且頻繁的交換車道的路段無法快速完成切換。而且越是擁擠時就越是不想讓行!
2. 像在後例中,刻意刁難的人也無法可管!因為按規定它這樣做並沒有違法。
3. 匝道加速車道匯入不順,除非不管安全車距是否足夠就強行切入,強迫對方減速。
4. 拉鍊式匯入無法順利進行,因為不想讓行也很難認定是不合法的。
雖然在第98/99條第1項第四款及第102條第1項第三款皆有規定: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但這是指:1.兩車道合併成一車道。2.交通壅塞時。3.不讓行也很難認定不合法。

改善方案: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 第1項第六款 及99條第1項第三款 應先刪除 "應讓直行車先行",改成 : "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安全距離。"

2. 新增 "在接近等速的狀態下,看到旁車打方向燈欲變換車道時,位置較後的車應減速讓行。" 。較前的車有優先權,基本上看得到旁車打方向燈就表示自己已經是後車了!

3. 刪除 第98/99條第1項第四款及第102條第1項第三款。

4. 罰則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第四項: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罰款600-1800元。不讓行者或未達安全距離就硬切入者都能適用。


用法條規定強制讓行,便會自動形成 禮讓的風氣 並提升整體行車效率與安全。但也要有罰則才會有人依循!而且只要有後置攝影機影片就可以舉發。

 

 

原始的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117386833509909/posts/469219824993273/ 

新生高架橋發生的事故 https://www.facebook.com/394896373929368/posts/5795739477178337/ 

 

利益與影響

正面效益:
1. 這樣就沒有上述4個問題,
2. 超車也變得更順暢:因為必須讓行,自動的就會縮短超車過程中行駛的距離與時間。
3. 自動形成 拉鍊式匯入 及 禮讓 的風氣。
4. 不需要102條第1項第三款這種繁雜不直覺而且存在爭議空間的規定!


負面影響:
1. 上下交流道時會有"遇到插隊的車也必需讓行"的問題:當然依照這樣的規則確實是會變成這樣,但其實原本就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第4項"的規定禁止,而且只要加長"雙白線"及提早告示來處理就可以了。並且這樣罰則還比較重,一般道路900-1800元/快速道路3000-6000元。

2. 與現有規則不同,初期需要強力宣導才能順利施行。

3. 目前還沒想到⋯

 


應該還有很多思慮不足的地方,還請各位先進給予解答指正。


#應讓直行車 #加速道 #關渡大橋 #98條 #99條 #102條 #45條 #車道縮減 #車道合併 #變換車道 #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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